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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地開字第10860021851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及第3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 一、目的 為妥善運用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健全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動支本基金之審議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 二、審議重點 (一)合法性 提案計畫內容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運用範 圍。 (二)合理性 1.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者,申請 機關學校應加會地政局專案簽報本府核准。另第十款用地取得之補助費用,每 重劃區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專戶一百零六年度可支用數百分之五(如有盈餘款 撥入時,就增加部分比照辦理),且每案不得逾新臺幣一億元。 2.同一計畫五年內無重複申請本基金或其他基金補助之情事,並檢討無公務預算 或其他經費重複支應者。 3.經常性計畫之管理維護費用原則上不予補助。但位於重劃區範圍內之公共設施 用地,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之改善工程者,不在此限。 4.各重劃區專戶可支用數在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未來有持續收入挹注者,提案 計畫內容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運用範圍, 應優先考量予以補助。 (三)一致性 提案計畫如另有規定不得由其他經費支應或補助者,基於一致性原則,不予補助 。 (四)公益性 1.提案計畫能立即改善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 2.落實宜居永續城市願景,導入循環經濟、智慧運用、生態設施或防災設施。 (五)可行性 1.提案計畫應嚴謹編列計畫經費,切實核列各項費用明細及金額。 2.五年內申請補助計畫之預算及進度執行績效良好。 3.提案計畫應經跨域整合、符合地方需求與特色或公民參與程序。
  • 三、書表格式 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如附件。
  • 四、執行檢討 本原則經提報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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