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二○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 以下簡稱世大運)比賽場館使用期間(自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至一○ 六年九月二日)使用遙控無人機相關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 (一)遙控無人機:指自遙控設備以信號鏈路進行飛航控制之無人航空器 。 (二)比賽場館:如附件一所示之各室內及室外比賽場地。 (三)操作期間:指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以下簡稱操作人)以遙控設備操 作遙控無人機自為飛航目的啟動推進系統準備移動時起,至飛航結 束且推進系統關閉時止。
- 三、進入世大運比賽場館之人員不得攜帶遙控無人機。 公務機關或媒體(以下簡稱申請人)為世大運比賽之轉播或其他公益 之需要,得向本府申請許可於比賽場館之指定操作區域內使用遙控無 人機。 未經申請許可操作遙控無人機進入比賽場館者,本府得採取必要之處 置。
- 四、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十五日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相關身分 證明文件以親自遞送、掛號郵寄(收件日期為準)或傳真向二○一七 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執行委員會媒體與公關處(以下簡稱媒體公關處 )提出,並由媒體公關處轉送本府辦理之。但遇突發意外事件或為緊 急搜救時,不在此限。 比賽場館如屬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劃定公告之一定距離範圍 內且為室外者,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四十五日向媒體公關處提出,並 由媒體公關處送本府核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之。
- 五、經核准使用許可之遙控無人機,其飛航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九 時。但因公務或緊急搜救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於當日第一次使用遙控無人機前一小時應派操作人至媒體公關 處指定之報到處報到。 操作人辦妥前項報到程序後,應由媒體公關處發給辨識背心、發報設 備及辨識標籤,並引導操作人至指定之操作區域內,每趟起飛前應經 媒體公關處同意後,始得操作遙控無人機,遙控無人機降落後亦應通 報媒體公關處。 操作人操作遙控無人機時,應於操作期間全程穿戴媒體公關處發給之 辨識背心,遙控無人機應全程附掛發報設備及辨識標籤。 操作人於當日最後一次使用遙控無人機後,應將辨識背心、發報設備 及辨識標籤繳回媒體公關處。 媒體公關處應於操作人操作期間全程觀測使用情形,並得依比賽進行 、人員安全及緊急危難之情況,隨時要求操作人停止使用遙控無人機 。
- 六、申請人及其操作人使用遙控無人機時,除應遵守下列事項外,並應自 行負擔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等法律責任: (一)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民眾、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不得於遙控無人機上裝載危險物品。 (四)不得影響或干擾賽事進行。
- 七、申請人或操作人違反第六點規定者,由媒體公關處當場命其立即停止 使用遙控無人機,本府並得撤銷原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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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交管字第106328198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1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