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監督、考核與輔導受託單位之營運績效,設置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委託經營管理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輔導受託單位年度工作計畫(含財務計畫)及提供營運政策之建議。 (二)考核受託單位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含財務收支情形)。 (三)審議經營管理績效評鑑標準及評鑑受託單位經營管理績效。 (四)其他有關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規範、委託契約之終止、解除或續約各項業務之審 議及監督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由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並為委員,綜理委員會各項事務。另置 委員五至十一人,由學者專家及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局處代表共同組成, 由本所聘(派)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出席委員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於本所核定後,以本所名義送請受託單位辦理。
- 五、本所於本委員會成立時,由機關首長一併指派本所人員至少三名組成考核小組,由業務 組組長擔任考核小組組長。
- 六、考核方式: (一)考核項目如附表,本所得依營運目標修訂評鑑項目與指標;受託單位得訂定目標 值與規劃行動方案。 (二)受託單位應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規定時間,提送次一年工作計畫或前一年成果報 告(含財務報表),併同考核紀錄表,交由考核小組辦理初審及實地考察,再由 本所提送本委員會進行綜合審議、提供建議或評分。
- 七、考核結果: (一)針對領有補助款之受託單位,其總合評分達七十分以上者,依原補助額度辦理; 達六十分至七十分者,依原補助額度扣減百分之四十為上限;低於六十分者,取 消補助。 (二)應以書面通知受託單位,並做為續約之依據,如有需改善事項,得限期受託單位 改善,並追蹤管考改善情形;逾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得終止契約。
- 八、本所兼任人員及考核工作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學者專家代表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
-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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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6)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630265200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