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辦理本團聘任人員之遴聘,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指團長、副團長、指揮、團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但不包 括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
- 三、本團團長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並應具下列各款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音樂或藝術管理相關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 (二)具經營管理樂團之行政領導能力與相關經驗。
- 四、本團副團長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並應具下列各款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音樂或藝術管理相關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 (二)具經營管理樂團之行政領導能力與相關經驗。
- 五、本團指揮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講師、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之規定聘任,並應具下列 各款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音樂相關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 (二)曾在國內外國(交響)樂團擔任指揮工作。
- 六、本團副指揮由團員兼任之,並應具下列各款條件: (一)國內外大學音樂相關系所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證書。 (二)具有樂團行政經驗。 (三)具有指揮實務能力及經驗。
- 七、本團團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並經本團甄選合格後,始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中小 學教師或大專院校副教授、助理教授之規定聘任: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具有樂團樂器之優良演奏技能。 依前項遴聘人數,其中僅具專科學歷者不得超過本團團員編制人數百分之十。
- 八、本團助理研究員應具有藝術行政規劃能力及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經本團甄選合格後, 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 九、本團研究助理應具有藝術行政工作經驗,並經本團甄選合格後,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資 格聘任。
- 十、本團團長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其工作績效,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邀請學者專 家及有關人員七至九人組成評鑑委員會,就樂團營運績效之評定結果,作為續聘與否之 參考。
- 十一、本團聘任人員之聘期,除團長外,初聘為一年,續聘為二年。初聘者自到職日起至當 年底未滿一年者,聘期至當年底為止。但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三個月者,聘期至 次年底為止。 初聘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者,聘期依前項規定。試用成績 不及格者,於核定前應先送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始得解聘。
- 十二、本團每二年應邀請專家及有關人員組成評鑑委員會,評定聘任人員(除團長外)。其 不合格者,送交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各聘任人員評鑑基準另訂之。
- 十三、本團聘任人員考核規定,除團長外另定之。
- 十四、本團聘任人員之敘薪、福利補助、退休及撫卹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長比照大專院校副教授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副團長比照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指揮依其資格比照大專院校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團員依其資格得擇一比照中小學教師或大專院校副教授、助理教授之相關規定 辦理;經擇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五)助理研究員比照大專院校講師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研究助理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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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6)北市文化人字第10630567500號函訂定全文1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