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
- 二、目的:為有效運用社會捐款,提升捐款運用效益,俾順利推展民政及市政業務,特訂定 本規範,期以效率化、透明化之處理原則,達到社會捐款資源能發揮最大之效用。
- 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接受民間捐款,指定支出運用之內容必須符合下列 原則之一: (一)與民政業務相關。 (二)作為推廣民政業務或市政重要工作。 (三)配合本府重大活動所需。 (四)本府交辦工作項目。 (五)其他緊急事項與市政、民政相關者。
- 四、本局捐款經費之收支,應尊重捐款者意願,按照捐款者指定用途,以代收代付方式,依 會計程序辦理,不得任意變更。
- 五、本局接受民間捐款,均應開立機關收據,收據內容,除不願具名者外,應詳予記載捐贈 人之姓名、捐贈金額及捐贈日期。受理捐款之入帳流程如下: (一)承辦業務單位於受理民間捐款後,應即會請秘書室(出納)依捐款人指定用途開 立收據送會計室及機關首長核章後,將收執聯郵寄或交付捐款人。 (二)捐款人以匯款方式捐贈逕入本局金融機構帳戶者,承辦業務單位應會請本局秘書 室(出納)確認款項匯入事宜。 (三)捐款人以現款或支票方式捐贈時,出納應於收受之當日或次日午前,將款項存入 本局保管款帳戶,並開立機關收據三聯單,第一聯由秘書室出納收存備查,第二 聯由捐款人收執,第三聯由會計室登帳收存。捐款如為支票,則俟其票據兌現後 ,方始入帳。
- 六、收支管理: (一)接受民間捐贈之捐款,應設置備查帳簿詳細登錄,由承辦業務單位定期彙整經費 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必要時會同會計室共同查核校對。 (二)前項所稱承辦業務單位,為辦理捐款指定用途之業務權責科室,權責科室有 2個 以上時,依業務比重或金額多寡認定之。 (三)民間捐款各項經費支出,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市府相關規定辦理。 (四)捐款支用審核程序: 申請動支民間捐款時,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內容、用途、經費概算及預訂達 成目標,並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定用途後,依行政程序簽會會計室辦理經 費控留,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動支,並依程序辦理核銷事宜。 (五)本局接受一次性捐款或經常性捐款累積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者,得設置管理委員 會管理。
- 七、公告徵信: 對於捐款之收支應採公開透明、充分揭露原則,承辦業務單位應於年度終了翌年 3月底 前公告捐款者名單、經費運用成果報告、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 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者,不在此限。
- 八、民間捐款收支管理及運用情形納入本局內部控制作業,定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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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8-2001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民間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首長核准下達訂定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