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本局及所屬所隊介接使用本市數位印鑑比對系 統(以下簡稱印鑑系統)作業順利,並解決電腦作業發生異常時,作業人員能妥適處理 人民申請案件,避免影響民眾權益,特訂定本措施。
- 貳、通報作業 一、作業人員發現印鑑系統異常,應即時通知資訊管理人員,資訊管理人員於接獲通知 後,應即查明異常原因。 二、地政局端異常時,應通報相關單位、單位主管及系統廠商。 三、地政事務所及土地開發總隊端異常時,應通報單位主管、系統廠商及地政局。 四、機關服務櫃檯張貼公告並於網頁公告,服務人員(收件及審查人員等)應向民眾委 婉說明狀況。
- 參、申請案件處理原則 一、地政端系統異常可於短時間修復時,待系統修復後,已受理之申請案件應儘速依限 辦結。 二、地政端系統異常且經廠商判定無法於 8小時內修復時,已受理處理時限為一天以內 之申請案件,如有查詢印鑑系統之急迫性需要者,得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 所隊介接數位印鑑比對系統緊急應變派遣單」(以下簡稱派遣單)(如附件)至民 政機關查詢,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建立本局暨所屬所隊與民政局及戶政事務所聯絡窗口。 (二)本局暨所屬所隊應事先告知聯絡窗口,作業人員並應持派遣單正本及識別證 ,至指定之機關辦理查詢作業。 (三)民政機關比照外單位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方式,提供使用帳號及權限, 及一套機具設備供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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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登字第10631465500號函訂定全文3點;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