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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7-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35804000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106年7月3日起生效
  • 壹、為維護本局檢驗科檢驗人員從事相關生物實驗之檢測、研究及教學之安全,特依衛生福 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規定,於本局設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生物安全會」 (以下簡稱「本會」)。
  • 貳、本局檢驗科檢驗人員於從事各項檢驗業務時,如涉及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除應符合 行政程序外,並應送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執行檢驗業務。
  • 參、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 二、審核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生物毒素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等級。 三、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 四、審核實驗室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五、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爭議事項。 六、督導每年辦理實驗室之生物安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七、督導實驗室人員之生物安全訓練。 八、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管理事項。 九、處理、調查及報告實驗室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 十、同意檢驗人員執行相關業務。 十一、制定血清檢體保存期限。
  • 肆、本會組成人員如下: 一、副局長為召集人。 二、檢驗科科長為生物安全官。 三、檢驗科除技術股股長、行政股股長與微生物組檢驗員為當然成員,亦可經由召集人指派 本科檢驗員擔任成員。
  • 伍、本會運作方式: 一、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二、召集人視業務需要或生物安全官建請,可隨時召開本會會議;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 員出席始得開會。
  • 陸、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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