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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會字第10636405100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年度賸餘款處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期賸餘:當年度之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支出數(含決算數及保留數 )之差額。 (二)自有財源賸餘:自有財源之當年度收支對列賸餘款。 (三)中央補助款賸餘:當年度中央政府補助款項之賸餘款。 (四)市款賸餘:當年度市庫撥補之賸餘款。 (五)基金餘額:以前年度滾存本基金可供運用之賸餘款。 (六)各分基金: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幼兒園及教師研習中心。
  • 三、本期賸餘依下列規定辦理滾存或繳回: (一)自有財源賸餘:滾存各分基金彈性運用。 (二)中央補助款賸餘: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該機關或滾存本基金由本局統籌管 控。但執行時,獲中央補助執行之計畫如有市款相對應配合者,除計畫有相對應 比例限制外,應優先支用中央補助款。 (三)市款賸餘: 1.本局當年度市款賸餘:包含用人費用賸餘及非用人費用賸餘,全數滾存本基金 ,由本局統籌管控。 2.各分基金當年度市款賸餘: (1)用人費用及資本支出之賸餘,滾存本基金由本局統籌管控。 (2)經常支出非用人費用部分之賸餘,滾存各分基金彈性運用。
  • 四、各分基金動支基金餘額之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合年度預算編列期程,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二)年度進行中因業務需要須於預算外動支者,應依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 點等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惟經常支出部分除前開執行要點另有規定外,當年度 動支金額累計超過五十萬元以上之案件者,應報經本局核准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
  • 五、各分基金填報滾存本基金及滾存各分基金之資料正確性,將列為本局查核之重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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