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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6)府授體競字第106322993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為規範二0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支援人員之差勤管理及加班費 支給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規定所稱籌辦期間,指中華民國一0六年一月至六月;所稱賽會期間,指中華民國一 0六年七月至八月;所稱復原期間,指中華民國一0六年九月至十二月。
  • 三、本規定所稱支援人員,指支援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承辦世大運業務之人員, 但不包含世大運進用之專職人力,其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府所屬機關員工。 (二)本府學校教職員。 (三)各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 (四)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 (五)退休公教人員。 (六)私立學校教職員。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人員不適用本規定之加班費支給。
  • 四、差勤管理部分: (一)支援人員於賽會期間經各處督導機關指派至指定場所服勤,應事先於服務機關學 校辦妥公出(差)手續,並應依各場所所定勤務時間上下班;如申請請假,應由 支援人員或各處督導機關於該場所組織團隊內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接替勤務。 (二)支援人員之出勤紀錄由二0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執行委員會提供各處督導機 關查核;支援人員如有加班事實,應填具加班申請表(附表 1),其加班事實認 定、核准及查核應由各處督導機關辦理。 (三)支援人員於賽會期間出勤應辦理線上差勤簽到退,非因業務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到、退勤資料如有異常或浮濫情形,如經查察有違法情形,依相關規定辦理懲處 。如經查獲有代為辦理簽退情事,託代雙方均應視情節核予記過以上處分,另各 級主管亦應負督導不週之責任。 (四)支援人員於賽會期間應佩戴認證卡,並著世大運規定服裝,以維護形象。認證卡 應妥慎保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或作抵押等不正當行為。
  • 五、加班費支給部分: (一)各督導機關所編列世大運加班經費由本府體育局按季撥付,各督導機關應本撙節 原則自行控管執行,對加班費各項表單,加班申請表及加班費印領總表(附表 2 )等,須力求確實,並負責查核之責。 (二)支援人員於籌辦期間加班,每人每日加班時數得不受四小時之限制,每月以不超 過七十小時為上限。 於賽會期間加班,每日上班逾八小時後以加班計算,每人每日加班時數得不受四 小時及每月七十小時之限制。 於復原期間加班,參照「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辦理 。 (三)加班費以每人每日最高支領加班費額度新臺幣一千三百元為限,由世大運各督導 機關自行辦理,並就各督導機關所編列加班經費下勻支。 (四)加班費之支給對象以外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及本府學校教師優先支給 。 (五)支援人員未支領加班費之加班時數,由各督導機關自行函送相關資料至其原服務 機關,本府支援人員得於加班後一年內申請補休假。
  • 六、各機關支援人員如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加班及加班費核算,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
  • 七、本規定未盡事宜,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參照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 班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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