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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前字第10636890400號函訂定全文1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本要點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或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幼)委託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現職教保員申請遷調其他幼兒園或附幼(以下簡稱市 內他園),該幼兒園或學校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提送委託書,各校(園)委託情形由本 局公告之。
  • 三、申請遷調市內他園之教保員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向幼兒園或學校提出申請,逾期申請 者,不得參加遷調。
  • 四、教保員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始得申請遷調市內他園: (一)在現職幼兒園或附幼實際服務時間累計達六學期以上。 (二)留職停薪者,經幼兒園或學校核准於當學年度遷調生效日前回職復薪。 (三)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前項第一款實際服務時間之計算,不包括擔任幼兒園或學校之借調人員、代理教保服務 人員或留職停薪之年資。
  • 五、教保員申請遷調市內他園,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服務證件影本(教保員契約書、年資證明、考核、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校(園)長應依據申請遷調教保員所提相關證明文件確實審核後核章,並負審查責任。
  • 六、幼兒園或學校應依申請表所列各項積分項目,確實審核申請遷調教保員之積分;其積分 項目及核給基準如附表。
  • 七、教保員申請遷調市內他園,其申請文件經幼兒園或學校送至本局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更改或撤回申請。
  • 八、為辦理幼兒園及附幼教保員遷調作業,本局應組成本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遷調 作業小組為之。
  • 九、遷調作業小組按申請遷調教保員之積分高低,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志願幼兒園或附幼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保員單調。 (二)志願幼兒園或附幼多角調,先辦理六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五角調、四角調、 三角調及互調。
  • 十、申請人之積分及志願均相同時,遷調作業小組應依年資積分、考核積分、獎懲積分、進 修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 依前項規定仍無法定優先順序者,由抽籤或電腦排序決定之。
  • 十一、經遷調之教保員除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幼兒園 或學校不得拒絕進用。
  • 十二、凡經達成遷調之教保員,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至新服務幼兒園或學校報到,未在規定 期限內至遷調幼兒園或學校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四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遷調。
  • 十三、教保員經達成遷調而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致影響其他幼兒園或附幼教保員遷調者, 各該遷調均失其效力,各教保員仍留原幼兒園或附幼服務。但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之 教保員,其原服務幼兒園或學校可增開缺額時,不在此限。
  • 十四、教保員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提出市內遷調或市外遷調之申請,不得同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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