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21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北市衛長字第112313775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壹、目的: 為網羅新進人員並拔擢優秀照顧管理督導及照顧管理專員(以下統稱 照顧管理人員),以提升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評估服務品質, 進而順利推展本市長照服務政策,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貳、依據: 依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人員進用資格條件及薪級標 準一覽表」備註第四點:新進照顧管理人員自各職稱最低薪級起薪; 但具有與照顧管理人員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職務工作經驗 ,經檢具證明文件,得採計為擔任照顧管理人員之工作年資或作為照 顧管理人員晉(級)升之考量,由各縣(市)政府自行依相關規定辦 理。
  • 參、適用對象:本局照顧管理人員。
  • 肆、提敘作業規範: 一、新進照顧管理人員依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人員 進用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一覽表」最低薪級起敘,並自到職日起 試用三個月。 二、新進本局人員於試用期滿前二週辦理成績考核,考核結果考列甲 等者得據以辦理提敘薪級,考列乙等以上者得僱用至當年度12月 31日止,次年度之僱用依年終考核規定辦理,考列丙等者應予解 僱。 三、照顧管理人員如具有曾任國內公、私立機構長照服務年資,應自 行主動提出提敘薪級,本局於辦理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時,將參酌 其工作表現及服務經驗,扣除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照顧 管理人員進用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一覽表」規範該職務所需專業 知能條件之工作年資,以賸餘年資採計提敘薪級,最高以三級為 限,並於試用期滿之翌日生效。 四、本局辦理照顧管理人員前項成績考核作業時,受考人如具有可提 敘年資,得填具提敘申請表(附表 1)並檢附服務經歷表(附表 2 )及相關照顧管理人員、長照機構工作資歷服務證明併同考核 表(附表 3)簽名後,送請單位主管召開評核小組審議後簽會人 事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 伍、提敘認定標準: 一、照顧管理專員: (一)服務年資之認定應具以下條件之一,另按件、按時及按日 計酬之年資不予採認: 1.曾任國內各級政府機關照顧管理人員之年資。 2.曾任國內各公民營機關(構)、組織,其評鑑或督考達 甲等以上之長照機構,且實際從事照顧管理工作之年資 。 (二)提敘薪級條件: 1.曾任本市或他縣市照顧管理人員,同一單位年資每滿 1 年,提敘一級。 2.具有長照機構服務年資,舉凡服務於評鑑或督考甲等以 上之長照相關機構(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所、日間照顧 中心、居服單位、老人福利機構及其它長照相關機構) ,同一單位年資每滿 2年,提敘一級。 二、照顧管理督導: (一)服務年資之認定應具以下條件,另按件、按時及按日計酬 之年資不予採認:曾任國內各級政府機關照顧管理督導之 年資。 (二)提敘薪級條件:曾任本市或他縣市照顧管理督導,同一單 位年資每滿 1年,提敘一級。
  • 陸、本補充規定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准用本局公 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