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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長字第10644269600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壹、目的: 為網羅新進人員並拔擢優秀照顧管理專員(以下簡稱照管專員),以提升長照評估服務 品質,進而順利推展本市長照服務政策,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貳、依據: 依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進用照顧管理人員之職稱、資格條件、薪級標準一覽表 」備註第五點:新進照顧管理人員自各職稱最低薪級起薪。但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 、等級相當之專業訓練、專業證照或重要工作經驗,經檢具證明文件,得採計為擔任照 顧管理人員之工作年資或作為照顧管理人員晉(級)升之考量,由各縣(市)政府自行 依相關規定辦理。
  • 參、適用對象:本局照管專員。
  • 肆、提敘作業規範: 一、新進照管專員以 280薪點起敘,並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 二、新進人員於試用期滿前一週辦理成績考核,考核結果考列甲等者得據以辦理提敘薪 點,考列乙等以上者得僱用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次年度之僱用依年終考核規定辦 理,考列丙等者應予解僱。 三、照管專員如具有曾任國內公、私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年資,應自行主動提出提敘薪 點,本局於辦理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時,將參酌其工作表現及服務經驗,扣除「各縣 (市)政府進用照顧管理人員之職稱、資格條件、薪級標準一覽表」規範該職務所 需專業知能條件之工作年資,以賸餘年資採計提敘薪點,最高以三級為限,並於試 用期滿之翌日生效;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未考列甲等者,得於試用期滿後三個月,再 次提出提敘薪點,其提敘結果於試用期滿後三個月之翌日生效。 四、本局辦理照管專員前項成績考核作業時,受考人如具有可提敘年資,得填具提敘申 請表(附表 1)並檢附服務經歷表(附表 2)及相關照顧管理人員、長期照顧機構 工作資歷服務證明併同考核表(附表 3)簽名後,送請單位主管召開評核小組審議 後簽會人事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五、本補充規定公布前,已任職本局照管專員逾三個月,如有符合本補充規定所定服務 年資,得於一個月內提出,依本補充規定辦理提敘,提敘結果得自本補充規定公布 日生效;未達三個月者於任職滿三個月時提出,其提敘結果得自任職滿三個月之翌 日生效。
  • 伍、提敘認定標準: 一、服務年資之認定應具以下條件之一,但按件、按時、按日計酬之年資不予採認: (一)擔任國內各級政府機關照管人員之年資。 (二)擔任國內各公民營機關(構)、組織,其評鑑或督考達甲等以上之長照機構 ,且實際從事照顧管理工作之年資。 (三)提敘各級薪點條件: (1)擔任本市或他縣市照管人員(照顧管理專員或照顧管理督導),同一單 位年資每滿 1年,提敘一級。 (2)具有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年資,舉凡服務於評鑑或督考甲等以上之護理之 家、居家護理所、日間照顧中心、老人福利機構等長照機構,同一單位 年資每滿 2年,提敘一級。
  • 陸、本補充規定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准用本局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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