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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北市衛長字第10760075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照顧管理專員曾任國內長照服務年資採計提敘薪點補充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照顧管理人員曾任國內長期照顧服務年資採計提敘薪級補充規定)
  • 壹、目的: 為網羅新進人員並拔擢優秀照顧管理督導及照顧管理專員(以下統稱照顧管理人員), 以提升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評估服務品質,進而順利推展本市長照服務政策,特 訂定本補充規定。
  • 貳、依據: 依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人員進用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一覽表」備註第 四點:新進照顧管理人員自各職稱最低薪級起薪;但具有與照顧管理人員擬任職務性質 相近、等級相當之職務工作經驗,經檢具證明文件,得採計為擔任照顧管理人員之工作 年資或作為照顧管理人員晉(級)升之考量,由各縣(市)政府自行依相關規定辦理。
  • 參、適用對象:本局照顧管理人員。
  • 肆、提敘作業規範: 一、新進照顧管理人員依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人員進用資格條件及薪級標 準一覽表」最低薪級起敘,並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 二、新進本局人員於試用期滿前二週辦理成績考核,考核結果考列甲等者得據以辦理提敘薪 級,考列乙等以上者得僱用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次年度之僱用依年終考核規定辦理, 考列丙等者應予解僱。 三、照顧管理人員如具有曾任國內公、私立機構長照服務年資,應自行主動提出提敘薪級, 本局於辦理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時,將參酌其工作表現及服務經驗,扣除衛生福利部「各 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人員進用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一覽表」規範該職務所需專業知能 條件之工作年資,以賸餘年資採計提敘薪級,最高以三級為限,並於試用期滿之翌日生 效。 四、本局辦理照顧管理人員前項成績考核作業時,受考人如具有可提敘年資,得填具提敘申 請表(附表 1)並檢附服務經歷表(附表 2)及相關照顧管理人員、長照機構工作資歷 服務證明併同考核表(附表 3、 4)簽名後,送請單位主管召開評核小組審議後簽會人 事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五、本補充規定修正前,已任職本局照顧管理督導逾三個月,如有符合本補充規定所定服務 年資,得於一個月內提出,依本補充規定辦理提敘,提敘結果得自本補充規定修正日生 效。
  • 伍、提敘認定標準: 一、照顧管理專員: (一)服務年資之認定應具以下條件之一,另按件、按時及按日計酬之年資不予採認: 1.曾任國內各級政府機關照顧管理人員之年資。 2.曾任國內各公民營機關(構)、組織,其評鑑或督考達甲等以上之長照機構, 且實際從事照顧管理工作之年資。 (二)提敘薪級條件: 1.曾任本市或他縣市照顧管理人員,同一單位年資每滿 1年,提敘一級。 2.具有長照機構服務年資,舉凡服務於評鑑或督考甲等以上之長照相關機構(護 理之家、居家護理所、日間照顧中心、居服單位、老人福利機構及其它長照相 關機構),同一單位年資每滿 2年,提敘一級。 二、照顧管理督導: (一)服務年資之認定應具以下條件,另按件、按時及按日計酬之年資不予採認:曾任 國內各級政府機關照顧管理督導之年資。 (二)提敘薪級條件:曾任本市或他縣市照顧管理督導,同一單位年資每滿 1年,提敘 一級。
  • 陸、本補充規定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准用本局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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