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目的: 為網羅新進人員並拔擢優秀照顧管理督導及照顧管理專員(以下統稱照顧管理人員), 以提升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評估服務品質,進而順利推展本市長照服務政策,特 訂定本補充規定。
- 貳、依據: 依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人員進用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一覽表」備註第 四點:新進照顧管理人員自各職稱最低薪級起薪;但具有與照顧管理人員擬任職務性質 相近、等級相當之職務工作經驗,經檢具證明文件,得採計為擔任照顧管理人員之工作 年資或作為照顧管理人員晉(級)升之考量,由各縣(市)政府自行依相關規定辦理。
- 參、適用對象:本局照顧管理人員。
- 肆、提敘作業規範: 一、新進照顧管理人員依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人員進用資格條件及薪 級標準一覽表」最低薪級起敘,並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 二、新進本局人員於試用期滿前二週辦理成績考核,考核結果考列甲等者得據以辦理提 敘薪級,考列乙等以上者得僱用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次年度之僱用依年終考核規 定辦理,考列丙等者應予解僱。 三、照顧管理人員如具有曾任國內公、私立機構長照服務年資,應自行主動提出提敘薪 級,本局於辦理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時,將參酌其工作表現及服務經驗,扣除衛生福 利部「各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人員進用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一覽表」規範該職務 所需專業知能條件之工作年資,以賸餘年資採計提敘薪級,最高以三級為限,並於 試用期滿之翌日生效。 四、本局辦理照顧管理人員前項成績考核作業時,受考人如具有可提敘年資,得填具提 敘申請表(附表 1)並檢附服務經歷表(附表 2)及相關照顧管理人員、長照機構 工作資歷服務證明併同考核表(附表 3)簽名後,送請單位主管召開評核小組審議 後簽會人事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 伍、提敘認定標準: 一、照顧管理專員: (一)服務年資之認定應具以下條件之一,另按件、按時及按日計酬之年資不予採 認: 1.曾任國內各級政府機關照顧管理人員之年資。 2.曾任國內各公民營機關(構)、組織,其評鑑或督考達甲等以上之長照機 構,且實際從事照顧管理工作之年資。 (二)提敘薪級條件: 1.曾任本市或他縣市照顧管理人員,同一單位年資每滿 1年,提敘一級。 2.具有長照機構服務年資,舉凡服務於評鑑或督考甲等以上之長照相關機構 (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所、日間照顧中心、居服單位、老人福利機構及其 它長照相關機構),同一單位年資每滿 2年,提敘一級。 二、照顧管理督導: (一)服務年資之認定應具以下條件,另按件、按時及按日計酬之年資不予採認: 曾任國內各級政府機關照顧管理督導之年資。 (二)提敘薪級條件:曾任本市或他縣市照顧管理督導,同一單位年資每滿 1年, 提敘一級。
- 陸、本補充規定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准用本局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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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北市衛長字第108300734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08年3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