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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5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0106606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小巨蛋、臺北和平籃球館 公益檔期及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本府專用檔期審查,設立臺北市政府公 益檔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文化局就下列 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代表。 (二)受審議場館營運單位代表。 (三)體育、教育及藝術文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人數至多四人,第二款人數為一人,第三款各領域專家學 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 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之任務:審查臺北小巨蛋、臺北和平籃球館公益檔期及臺北流行 音樂中心本府專用檔期。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 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委 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得 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 五、本會委員有關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受雇人、代理人、輔佐人者等。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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