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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人考字第1123007797號令修正發布第3、5、7~9點條文;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本市 公務人員協會發展,促進本府與公務人員間和諧關係,特訂定本作業 規定。
  • 二、補助對象: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 三、補助經費標準:於年度經費內,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五十 為限;所定活動經費補助比率,依協會會員實際支用金額核算。
  • 四、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平安保 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及印刷費為限。
  • 五、申請補助程序: (一)協會應於前一年十一月底前,提報次年度擬申請補助辦理活動之計 畫,送本府審核,其格式如附件一、二。 (二)協會提報補助計畫時,應附具切結書聲明三年內未違反勞工相關法 規及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其格式如附件三。 協會拒絕為前項第二款切結者,本府不予受理;其切結不實者,除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本府得追繳已核給之該部分經費補助費,並於 三年內不予補助。
  •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目的。 (二)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協會之執行成果須達成活動預期效益。 (四)申請補助之當年度活動執行情形。 (五)協會會員會費之收繳情形。 (六)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時,受補(捐)助項 目及金額應予列明;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捐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 七、補助經費核銷程序: (一)協會申請補助之活動,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二)協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成果報告、經費支用報告、 出席人員簽到名冊、領據及活動照片送本府辦理核銷作業;其格式 如附件四、五、六、七。 (三)支用單據、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及活動照片等相關資料,應依規定由 協會相關人員核章,並自行保存五年,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
  • 八、補助經費執行: (一)協會辦理活動,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情形時,應確實依該法 相關規定辦理。 (二)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 、虛報、浮報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或活動內容不符 前款規定者,本府除應撤銷或廢止原核給補助經費之處分,並限期 命其返還依本作業規定領取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 一至五年。但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係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重大事由者,得詳述理由,送請本府專案審核。 (三)協會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支用單據,送由本府審 核。 (四)本府審酌協會依前款結報如不符效益者,協會得就該部分列明原因 ,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報由本府專案審核。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活 動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項 目及金額。 (六)經費支用報告內,向本府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須檢附正本 ,並黏貼於支用單據黏存單,其格式如附件八。 (七)受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款,應予繳回;如產生孳息或衍生其他收益者 ,應視為本府補助經費。 (八)本府得選定適當績效衡量指標,作為協會申請補助活動之成果考核 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九)留存協會之支用單據,應自行保存十年,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如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協會酌減嗣 後補助經費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協會申請支付補助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九、督導及訪查:協會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府得依其執行情形進行 績效評量,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績效評量表格式如附件九 。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督導訪查其辦理活動執行情形。
  • 十、公開程序:本府對協會之補助,定期於本府人事處全球資訊網公開相 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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