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本市 公務人員協會發展,促進本府與公務人員間和諧關係,特訂定本作業 規定。
- 二、補助對象: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 三、補助經費標準:於年度經費內,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五十 為限。
- 四、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平安保 險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 五、申請補助程序:協會應於前一年十一月底前,提報次年度擬申請補助 辦理活動之計畫,送本府審核,其格式如附件一、二。
- 六、補助經費審核原則: (一)活動內容須符合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目的。 (二)活動辦理方式及經費規劃等須具體可行。 (三)協會之執行成果須達成活動預期效益。 (四)申請補助之當年度活動執行情形。 (五)協會會員會費之收繳情形。
- 七、補助經費核銷程序: (一)協會申請補助之活動,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二)協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成果報告、經費支用報告、 出席人員簽到名冊、領據及活動照片送本府辦理核銷作業;其格式 如附件三、四、五、六。 (三)支出憑證、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及活動照片等相關資料,應依規定由 協會相關人員核章,並自行保存五年,供相關機關稽核之用。
- 八、補助經費執行: (一)協會辦理活動,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情形時,應確實依該法 相關規定辦理。 (二)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指定用途 、虛報、浮報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或活動內容不符 前款規定者,除追繳已核給之經費補助費外,並於次年度酌減經費 補助。但未於年度內執行補助活動之情事,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 大事由者,得詳述理由,送請本府專案審核。 (三)協會應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之規定,如 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本府核轉審計機 關審核。
- 九、督導及訪查:協會於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本府得依其執行情形進行 績效評量,作為次一年度審核補助之依據;績效評量表格式如附件七 。並得於必要時,派員實地督導訪查其辦理活動執行情形。
- 十、公開程序:本府對協會之補助,將定期於本府人事處全球資訊網公開 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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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3001
臺北市政府補助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人考字第10131736200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