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 第 3 條本標準所稱臺北市動物之家,指動保處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
- 第 4 條臺北市動物之家提供服務之項目及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5 條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6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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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4005
臺北市動物之家服務收費標準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749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