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749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臺北市動物之家,指動保處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
  • 第 4 條
    臺北市動物之家提供服務之項目及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5 條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