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5-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6)北市體全字第106323285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06年8月11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指定用途捐款,使捐款資源能發揮最大 效用,並公開透明、充分揭露收支情形,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 要點第 8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非指定 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 三、本局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且其指定用途應符合下列範圍之一: (一)與體育、運動業務相關。 (二)作為推廣宣傳體育業務。 (三)配合本府重大活動所需。 (四)其他臨時事項與體育、運動相關者。
  • 四、本局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除不願具名者外,應詳予記載捐款人之姓名及捐贈金 額。捐款人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應於收 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字樣。入帳流程如下: (一)於受理捐款後,應即會請出納人員依捐款人指定用途開立收據送會計室及機關首 長核章後,將收執聯郵寄或交付捐款人。 (二)捐款人以匯款方式捐贈逕入本局金融機構帳戶者,應會請出納人員確認款項匯入 事宜。 (三)捐款人以現款或支票方式捐贈時,應依「出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收款、入帳相 關事宜。
  • 五、指定用途捐款收支管理: (一)接受捐贈之捐款,應登錄於代收款帳簿上,定期彙整經費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 (二)捐款各項經費支出,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市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捐款支用審核程序: 1.若動支捐款金額未達10萬,申請動支捐款時,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用途、 經費概算及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定用途後,依行政程序簽會會計室辦理 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動支,依程序辦理核銷事宜,並提 付下次管理委員會追認。 2.若動支捐款金額達10萬以上,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 3.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 庫。
  • 六、本局捐款由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出納及相關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捐款查核納入本局內 部控制制度,於每年配合內控實施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 七、公告徵信: (一)對於捐款之收支應採公開透明、充分揭露原則,應於年度終了次年 3月底前公告 捐款者名單、金額及收支明細等經費運用成果報告資訊,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 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者,不在此限。 (二)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