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市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介接 應用之一致性,以促進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整合應用,特訂定本規 範。
- 二、本府各機關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介接之標準及所需資訊,依本規範 辦理。惟各機關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申請,悉依各機關錄影監視 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或相關申請規定辦理。
- 三、各機關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交換需依第四點之開放協定、格式及標 準,並依第五點備妥介接所需資訊,以可提供跨機關介接為原則。除 因辦公室安全維護目的產製之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得不予適用本規 範,其他特殊因素錄製之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經各機關評估不適 合交換應用、透過介接交換效益甚低或其他無法提供介接之特殊因素 ,得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可不予適用本規範。 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各機關應定期檢討有無適時採用本規範之必要。
- 四、跨機關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介接標準 (一)控制(溝通)協定:採簡單物件存取協定(Simple Object Ac cess Protocol ,SOAP)或 RESTful API。 (二)視訊串流傳輸協定:採即時串流通訊協定(Real Time Stream ing Protocol,RTSP)或超文本傳輸協定(Hyper Text Trans fer Protocol,HTTP)。 (三)視訊壓縮格式:採 MJPEG(Motion Joint Photographic Expe rts Group )或 H.264視訊壓縮格式。 (四)影片檔案封裝格式:採音訊影片交錯(Audio Video Interlea ve, AVI)或 MP4之影片檔案封裝格式。 (五)即時視訊串流標準:可用Video LAN VLC Media Player(開源 多媒體播放器)或Windows Media Player觀看。 (六)歷史影片標準:可用Windows Media Player觀看 (七) DVR/NVR規格:需為多工 DVR(至少須含網路傳輸、備份儲存 等功能,並可支援介接所需 SDK或 API)
- 五、跨機關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介接所需資訊 (一)軟體開發套件( Software Development Kit, SDK) 1.視訊控制指令( Control Command) 2.即時影像播放 API 3.歷史影像回播 API 4.歷史資料備份儲存 API 5.使用手冊 (二) NVR/DVR資訊 1.設備型號、版本 2.IP 3.帳號 /密碼 4.網路頻寬 5.建置年份 6.設備編號及規則 (三)攝影機(含 IP Camera)資訊 1.設備型號、版本 2.IP 3.帳號 /密碼 4.網路頻寬 5.架設地址 6.鏡頭方向(正方位角) 7.感光元件(CCD/CMOS)大小 8.架設位置經緯度 9.鏡頭焦距 10.俯角 11.架設高度 12.建置年份 13.設備編號及規則 14.對應的 NVR/DVR編號
- 六、各機關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採用本規範介接標準之情形,得列入年 度資訊業務評核之加、減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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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6-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研字第1123007625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