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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107)北市教中字第1076022503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參加及開辦合作式技藝教育課程之國中及高中 職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國中技藝教育課程針對職業性向明確、有興趣學習技能之國中三年級學生為對象。
  • 三、開班模式 (一)高中職每學期開設 1~ 4職群為原則。 (二)各職群上課主題,依教育部公告「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大綱」,所編列職群主 題上課。 (三)各職群第 1學期上課51節,第 2學期上課42至45節(得內含參加技藝教育觀摩暨 表揚活動),並可依學期行事曆彈性調整上課週數。 (四)學生每學期選修 1~ 2職群,且在國中辦理遴輔工作時,應輔導學生於第 1學期 和第 2學期選修不同職群。 (五)每班招收人數以15~35名為原則。
  • 四、遴輔學生與申辦程序 (一)各國中依照「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 5條實施遴輔工作,並參酌本局公 告之合作式國中技藝教育課程開班一覽表,推薦適性學生選讀技藝教育課程。 (二)各國中遴輔適性學生後,填造學生推薦名冊,於規定時間內連同電子檔逕送國中 技藝教育課程中心學校彙整。 (三)完成分發作業後,由本局公告並函知報名國中及各開辦技藝教育課程之高中職學 校分發作業結果,各開辦學校再依據分發作業結果在 6月(或 1月)底前向本局 陳報開班計畫。
  • 五、分發原則 (一)依據各國中遴輔適性學生選擇合作的高中職學校及職群,每位學生至少有 3個選 擇機會。 (二)依據教育資源分配、行政區域、交通等作整體規劃之考量。 (三)依據各高中職之師資、設備及教學空間可滿足需求之考量。
  • 六、分發作業 (一)中心學校依據各國中填報學生推薦名冊所列之參加學校職群辦理分發作業,並且 依下列形式分別列冊以作為公告之用。 1.各高中職學校開辦職群別。 2.各國中參加學生分發的學校職群。 (二)不足15人的職群,依據各國中填報推薦名冊所列的備取職群,依序辦理改分發作 業。 (三)分發作業結果,陳報本局核備後公告之。
  • 七、陳報計畫 本局公告分發作業結果後,開辦高中職據此擬定技藝教育課程申請書(至少包含有:開 設職群、上課主題、節數及時段、師資、主要設備與數量、學生名冊等)及填報「國中 技藝教育課程」經費概算表,於 6月(或 1月)底前陳報本局核備,本局將統一核定開 班與核定經費後函知各高中職。
  • 八、辦理經費 (一)補助各開辦合作式技藝教育課程經費,除隨班輔導教師鐘點費與遴輔費外,其餘 經費以開班數核撥經費給開辦高中職學校。 (二)國中經費部分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 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規定辦理,其中隨隊輔導教師減授課鐘點費依該班實 際上課時數,核實支付;隨班輔導教師,如確有無授課得以減授之情事者,得改 支領隨班輔導教師行政費,每月新臺幣 1,000元。 (三)開班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應優先支用於實習材料費、設備維護費。
  • 九、學期成績考查 (一)實習技能佔總分 40%(含技能成效考查、技能測驗等)。 (二)相關知識佔總分 30%(含日常考查、期中評量、期末評量)。 (三)職業道德佔總分 30%(含工作勤惰、服務態度、安全、工具及設備保養等)。 (四)學生缺課(含事、病、公假)節數達該學期上課節數的 1/3,即不核發修習職群 證明書。
  • 十、評鑑與獎勵 (一)評鑑範圍: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實施成果等。 (二)評鑑方式:學校自評、教育局訪評等。 (三)評鑑績優學校列為將來開辦技藝教育學程之參考,承辦人員優予敘獎。
  • 十一、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國民中學技藝教 育課程大綱」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 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 十二、本注意事項經本局公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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