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採購金額逾公告 金額十分之一之案件,為本法相關配合事宜,及建立採購案底價訂定與標價審查機制, 以有效執行預算暨提升採購效率,訂定本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本處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或決標程序,由總務組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擔任主持人。
- 三、本處底價授權核定原則: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陳處長核定底價。 (二)預算金額逾五十萬元但未達一百萬元者,授權由副處長核定底價。 (三)預算金額五十萬元以下,授權由專門委員核定底價。 (四)採購案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者, 授權由主持議價決標人員擔任底價之核定人,檢討原核定底價應否調整及其調整金額, 俾利當場辦理議價作業。
- 四、本處設採購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成員為副處長、專門委員一人及採購監辦單 位以外之一級單位主管,主席為副處長;工作人員由總務組指派專人擔任。本會議討論 案件方式如下: (一)本會議應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進行,且出席成員均具有否決權。成員以親 自出席為原則,副處長因故未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專門委員或指定成員一 人代理主席;其他成員因職務出缺、請假或奉派參加其他公務行程無法出席,由 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之,並應於會前告知總務組。 (二)本會議得於必要時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及邀請對於案件具有相當經驗(或專業 )之人員列席指導。會議進行討論時,主席得令本會會議成員及工作人員以外之 人員退席。與會人員對會議內容應保守秘密。 (三)本會議討論程序: 1.底價建議案: (1)訂有底價之採購案件,預算完成程序並經核定辦理招標,或契約變更案經核 定辦理議價程序後,由總務組於底價表內填列標的名稱及預算金額,簽會業 務單位填列預估金額(應檢附分析資料),陳處長召開會議。 (2)會議依業務單位所提之預估金額(含分析資料)及其列席說明,進行討論。 出席成員倘對業務單位所提資料或說明有異議,應列入紀錄,全案退回重新 檢討,底價表循公文程序重新陳核;如無異議,依會議結論於底價表內填具 建議金額,加蓋章戳及密封,續陳底價核定人核定底價。 2.標價偏低案: (1)最低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經保留決標並於期限內提出 說明者,總務組彙整廠商標價及說明資料,併開標紀錄表,簽會業務單位初 核後,陳處長召開會議討論。 (2)會議依廠商標價、廠商說明資料及業務單位列席說明意見進行討論、提出建 議。討論結果製成紀錄陳處長參核,據以辦理後續作業。 (四)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成立採購評審委員會時,得由本會成員兼任。
- 五、採購評審委員會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 (二)採購案件完成開標後,總務組填列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表之標的名稱、預算金額 及最低標廠商標價,併開標紀錄表及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標價資料,陳 處長召開會議。 (三)開會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提出建議金額,於建議金額表內填列並加 蓋章戳後密封,全案由總務組辦理後續作業。但標價合理者,得不提出建議金額 。
- 六、採購案件主持驗收人員,由業務單位主管擔任,其無法主持驗收程序時,應由其職務代 理人擔任之,或業務單位另行簽請處長指派適當人員。各該案件之總務組及業務單位最 基層承辦人員,不得擔任主驗人。
- 七、採購案依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成立審查小組者,相關案件應送審查小組審 查。
- 八、本作業規定依實際狀況及需要,得隨時簽奉處長核定修正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2-2014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6)北市秘總字第106310782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106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