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採購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案件,為本法相關配合事宜,及建 立採購案底價訂定與標價審查機制,以有效執行預算暨提升採購效率 ,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處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或決標程序,由總務組組長或其職務代理 人擔任主持人。
- 三、本處底價授權核定原則: (一)預算金額達本法公告金額以上者,陳副處長核定底價。 (二)預算金額未達本法公告金額者,授權處長指定之專門委員核定 底價。 (三)採購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 限制性招標者,授權由主持議價決標人員擔任底價之核定人, 檢討原核定底價應否調整及其調整金額,俾利當場辦理議價作 業。
- 四、本處設採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一)組織架構:本小組置委員八人,召集人由處長指定之專門委員 一人擔任;副召集人由總務組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擔任,襄助 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其餘委員由採購監辦單位以外之一級 單位主管擔任。 (二)幕僚作業:由本處總務組人員擔任執行幹事,負責審查採購案 之彙集、通知、準備及審議紀錄之製作等工作。執行幹事將業 務單位送審之採購案彙集後,陳報召集人訂定開會時間及地點 ,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小組委員開會。 (三)會議事宜: 1.本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 得進行,且出席委員均具有否決權。委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專門委員或副召 集人代理;其他委員因職務出缺、請假或奉派參加其他公務 行程無法出席,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之,並應於會前告知總 務組。 2.本小組必要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及邀請對於採購案具 相當經驗(或專業)之人員列席指導。會議進行討論時,主 席得令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以外之人員退席。與會人員對 會議內容應保守秘密。 (四)任務及作業程序: 1.底價建議案: (1)訂有底價之採購案,預算完成程序並經核定辦理招標,或 契約變更案經核定辦理議價程序後,由總務組於底價表內 填列標的名稱及預算金額,簽會業務單位填列預估金額( 應檢附分析資料),陳處長召開會議。 (2)本小組依業務單位所提之預估金額(含分析資料)及其列 席說明,進行討論。出席委員倘對業務單位所提資料或說 明有異議,應列入紀錄,全案退回重新檢討,底價表循公 文程序重新陳核;如無異議,依會議結論於底價表內填具 建議金額,加蓋章戳及密封,續陳底價核定人核定底價。 2.標價偏低案: (1)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 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保留決標並 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總務組彙整廠商標價及說 明資料,併開標紀錄表,簽會業務單位提出標價偏低審查 表後,陳處長召開會議討論。 (2)本小組依廠商標價、廠商說明資料及業務單位列席說明意 見進行討論、提出建議。討論結果製成紀錄陳處長參核, 據以辦理後續作業。 3.依需求協助審查本處採購案各相關事項。 (五)迴避規定: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利益迴避相關規 範,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七條規定辦 理。
- 五、採購案主持驗收人員,由業務單位主管擔任,其無法主持驗收程序時 ,應由其職務代理人擔任之,或業務單位另行簽請處長指派適當人員 。各該案件之總務組及業務單位最基層承辦人員,不得擔任主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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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2-2014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並在臺北市政府秘書處KM知識管理平臺及以電子郵件方式下達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