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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秘字第10638373300號函訂定全文1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妥善運用各界捐款, 特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指捐款者指明捐款用於特定對象、事項、計畫或活動,或屬委 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二)捐款金額:指前一年度捐款餘額加計當年度接受指定用途捐款之累計金額。
  • 三、學校及幼兒園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促進學校課程與教學發展之事項。 (二)學生獎助學金。 (三)維護校園安全。 (四)辦理各項教育、體育、社團活動。 (五)新興、修繕校舍及設備。 (六)教職員工與學生突逢變故之生活急難救助。 (七)捐款人指定且與教育業務相關之具體用途。
  • 四、捐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附條件或涉及增加臺北市政府經費負擔。 學校及幼兒園對捐款者有業務監督關係,不得接受其捐款。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學校及幼兒園得拒絕之。
  • 五、學校及幼兒園接受捐款時,應開立收款收據予捐款者。捐款如為支票,則俟其票據兌現 後,始開立收款收據。 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自然人,學校及幼兒園應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 非對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字樣。
  • 六、學校及幼兒園接受外國貨幣捐款,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 無法兌換為本國貨幣者,應拒絕之。
  • 七、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除高中(職)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外,餘 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 八、學校及幼兒園應設置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其委員得包含捐款者代 表或學校以外之人士。
  • 九、指定用途捐款支用審核程序: (一)動支捐款金額未達十萬元,申請動支捐款時,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用途、經 費概算及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定用途後,依行政程序簽會會計室辦理經費 控留,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動支,依程序辦理核銷事宜,並於六個月 內提報管理委員會追認。 (二)動支捐款金額達十萬元以上,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
  • 十、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各該特種 基金專戶。
  • 十二、對於捐款之收支,應定期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成果報告(應包含收支明 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三、每年八月底前應由首長指派會計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查核小組,至少實施一次捐款收 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 十四、臺北市立大學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由學校另訂並函報本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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