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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6)北市都建字第10634945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6年9月24日起生效
  • 一、為改革都市更新效能,加強建造執照審查效率,以達成都市更新一六 八專案建造執照申請案優先審查及嚴控審查進度等目標,特訂定本作 業程序。
  • 二、建造執照審查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簡稱建管處)辦理,協審單 位為臺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專案受委託單位。
  • 三、協審單位掛號收件時,優先辦理該案掛件審查。
  • 四、掛件審查通過後,於執照封面標示案件為「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案件 」,另協審單位須彙整「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總案件管控表」(附件 一),並由協審單位安排執行進度,定期檢送給建管處建照科專責人 員控管進度。
  • 五、協審單位應於收件次日起五日內辦理初次審查。
  • 六、執照初審當日由協審單位人員與建管處建照科承辦人員(指派專案承 辦人)共同聯合審查,審查通過者,續由建管處建照科承辦人辦理行 政驗收,同時併辦行政簽報。
  • 七、執照初審審查未通過者,由協審單位進行第一次通知改正程序,並通 知設計人儘速辦理復審程序。
  • 八、建造執照經復審完畢由建管處建照科承辦人依程序簽報,並由建管處 建照科專責人員控管案件時程進度。
  • 九、本市都市更新一六八專案建造執照優先審查作業流程圖(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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