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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工採字第106300066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本注意事項所稱開口契約採購,適用於各機關辦理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由機關依實際 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採購,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 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契約價金。
  • 二、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以總價決標,單價訂約,實作數量結算,應就其採購需求項目 ,在預算額度內,預估其需求數量。
  • 三、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案,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詳細價目表應載明採購需求項目及預估需求數量。 (二)本採購案各項目之預算單價。 (三)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及各次通知單之履約期限 規定如下: 1.本採購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應為訂約總價。 2.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 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 訂各次履約期限。 3.逾期違約金,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按逾各次通知施作應完成期限日(時)數 ,每日(時)依一定金額或該次通知履約內容之價金總額之一定比例,計算逾 期違約金。 4.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 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 (四)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 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 四、機關依本注意事項通知廠商履約,有依圖說施作者,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開立通知單 時應一併檢附圖說,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
  • 五、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如有第三點第三款之契約變更,致原公告之決標金額增加者, 應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附記五之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 六、機關編列空氣污染防制費、保險費或訂定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等之額度,應以契約上限 金額為計算依據。
  • 七、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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