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整體市容景觀及環境品質,督導轄管 公園、行道樹權責單位環境維護辦理情形及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據以實施考評作 業。
- 二、受評範圍為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轄管公園設施物及植栽、行 道樹等之維護管理。 本要點所稱之公園係依據「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所稱之公園。 本要點所稱之行道樹係依據「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三條所稱之行道樹。
- 三、依公園處轄管權責,區分受評單位如下: (一)一般公園組:公園處所屬青年公園管理所、圓山公園管理所、陽明山公園管理所 、南港公園管理所、園藝管理所及花卉試驗中心。 (二)行道樹組:公園處所屬園藝工程隊東區分隊、西區分隊、南區分隊、北區分隊。
- 四、由工務局局長指派簡任十職等以上人員擔任考評召集人,其餘委員計 4人,分別為外聘 專家學者 2人、民政局代表、工務局公園大地科。 考評期間所召開之各項考評會議,由考評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 五、年度考評期間以前一期契約起迄日為基準,受評單位需於當年度10月 1日前提送相關維 護管理績效資料予工務局幕僚單位,並於當年度12月底前完成。 前項考評時間得視業務需要提前或延後辦理,每年度至少辦理一次。
- 六、各分組受評單位考評內容,區分為「現場維管情形」、「各級巡查改善情形」、「維管 績效有關文件」及「加分項目」四項。 考評內容依所訂之考評評分表項目為原則,詳如附表一。
- 七、幕僚單位依要點第二點至第四點排定考評行程,並通知各受評單位進行考評,其考評方 式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維管績效有關文件」、「各級巡查改善情形」考評:各分組受評單位先依附表 一之考評評分表辦理自評,再由考評委員審查評分;必要時,得邀請受評單位進 行答詢。 (二)「現場維管情形」考評: 1.由各分組受評單位依以下方式辦理: (1)一般公園組:公園處各管理所提報 3座大型公園(面積 1公頃以上)及 6座 小型公園(面積未達 1公頃)參與考評。 (2)行道樹組:公園處園藝工程隊各分隊提報 3個路環 (各路環含 3座以上綠 地、廣場)參與考評。 2.各委員依各組提報之受評地點按以下方式抽選數量進行管理維護績效考評,包 含實地考察: (1)一般公園組:公園處各管理所提報之公園各抽選 1座大型公園及 2座小型公 園。 (2)行道樹組:公園處園藝工程隊各分隊所提報之路環各抽選 1個路環。 (三)各組考評委員決定抽選公園之出席人數不得少於該組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考 評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 (四)各組考評委員實地考評出席人數不得少於該組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且外聘專 家學者至少需 1人;考評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 (五)受評單位須提送之管理維護績效資料應包含: 1.考評年度1999市民熱線案件統計表(並註明答覆後 2次以上不滿意案件)及其 案件公文往來資料、考評年度國賠支付案件資料、前一年度委員考評建議改善 統計表及相關完成資料、當年度缺失改善完成統計表及相關完成資料、資訊管 理系統之使用與落實、環境管理維護創新作為、優化改造相關資料,供工作小 組及委員審查。 2.各級巡查報表則事前備妥,於實地管理維護績效考評時現場查察。 一般公園組及行道樹組由公園處各管理單位提報之公園、綠地、廣場、道路,受評地點 兩年內不得重複。幕僚單位可另建議重點公園、道路受評,併其他抽選案簽報同意後進 行考評。
- 八、各組依考評結果評定獎懲,獎懲基準詳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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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2017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及行道樹維護管理績效考評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6)北市工園字第106319622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