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整體市容景觀及環境品質,督導轄管公園、行道樹權責單位環境維護 辦理情形及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據以實施考評作業。
- 二、受評範圍為本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轄管公園設 施物及植栽、行道樹等之維護管理。 本要點所稱之公園係依據「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所稱之 公園。 本要點所稱之行道樹係依據「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三 條所稱之行道樹。
- 三、受評單位為公園處各公園管理所(中心)及園藝工程隊各分隊。 受評單位分組如下: (一)公園組:公園處所屬青年公園管理所、圓山公園管理所、陽明 山公園管理所、南港公園管理所、園藝管理所及花卉試驗中心 。 (二)行道樹組:公園處所屬園藝工程隊東區分隊、西區分隊、南區 分隊、北區分隊。
- 四、本局訂每年六月底完成上一年度之考評作業,受評單位需配合考評時 程,提送受考評所需資料。 前項考評時間得視業務需要提前或延後辦理,每年度至少需辦理一次 考評業務。
- 五、本局為辦理維護管理考評作業,成立考評委員會,置召集人 1人,由 局長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置副召集人 1人,由公園處指派副 處長擔任;並由本局公園大地科擔任幕僚單位。 考評作業分公園組及行道樹組,各組置委員 4人,分別為外聘專家學 者 2人、本局代表 1人、公園處代表 1人,各組領隊由組內委員互推 之。 前項本局代表由九職等以上人員擔任;公園處代表由八職等以上主管 人員擔任,公園處代表應迴避其管理單位之考評。
- 六、考評期間召開之各項考評會議,由考評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實地考評 由各組領隊召集進行考評作業。 考評會議,委員出席人數應過半數;實地考評,各組出席委員人數應 過該組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除外聘專家學者外,考評委員無法出 席時,得指定代理人。
- 七、考評內容,區分為「書面資料」及「維管情形」二項。 考評內容依所定之考評評分表項目為原則,詳附表一所示。
- 八、本局應依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排定考評行程,並通知各受評單位進 行考評,其考評方式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書面資料」考評:由幕僚單位依附表一進行核算後,提報考 評委員會確認。 (二)「維管情形」考評:其受評地點,由委員以下列方式選定,受 評地點兩年內不得重複: 1.公園處提報考評地點: (1)公園組:由各管理所(中心)自提 1座(面積 1公頃以上 )大型公園。 (2)行道樹組:由園藝工程隊各分隊自提 1座綠地或廣場。 2.抽選考評地點: (1)公園組:由委員自各管理所(中心)維管公園中抽選 1座 。 (2)行道樹組:由委員自園藝工程隊各分隊維管路段中抽選 1 條。
- 九、各組依考評結果評定獎懲,考評獎懲基準一覽表詳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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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2017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及行道樹維護管理績效考評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北市工園字第1113012858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之附表一、第9點條文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