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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110)北市陽院社字第1106002430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運用指定用途捐款,使 捐款資源發揮最大效用,並公開透明、充分揭露收支情形,依臺北市 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院接受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之一: (一)設施設備修繕或增購。 (二)服務對象直接照顧。 (三)服務對象活動費。 (四)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事項。 (五)配合本院重大活動所需。 (六)指定生活區內照顧相關事宜。
  • 三、本院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經費負擔之捐款。但如評估有接受之必要 ,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報府核准後 始得辦理。 本院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本院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本院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或 契約終止、解除後之一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院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 議處。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院得拒絕之。
  • 四、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 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或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 五、本院接受捐款應開立捐款收據,如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為自然人,應 於收據上註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
  • 六、指定用途捐款入帳流程如下: (一)捐款人以匯款方式捐贈逕入本院捐款專戶,應請出納人員確認 款項匯入事宜。 (二)捐款人以現款或支票方式捐贈時,出納人員應於收受之當日或 次日下班前,將款項存入本院捐款專戶,並由社工課開立機關 收據五聯單,第一聯由捐款人收執,第二聯統一於次月五日前 函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第三聯由出納人員收存備查,第 四聯由會計室登帳收存,第五聯由社工課留存備查。捐款如為 支票,則俟其票據兌現後,方始入帳。
  • 七、指定用途捐款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單位辦理捐款收支案件,應會辦社工課及會計室,以利及時 更新外界捐款運用情形及收支明細。 (二)捐款各項經費支出,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市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捐款支用審核程序: 1.申請動支捐款時,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用途、經費概算 及確認支用項目符合捐款者指定用途後,依行政程序簽會社 工課同意後,並經會計室辦理經費控留;經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後始得動支,依程序辦理核銷事宜,並於六個月內提 報管理委員會追認。 2.若動支捐款金額達十萬元以上,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 (四)指定用途之捐款,於捐款指定業務執行完畢,尚有節餘,應將 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五)本院捐款專戶孳息全數解繳市庫。
  • 八、本院應設置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審查本院指定用 途捐款。其委員得包含捐款者代表或業務機關以外之人士。
  • 九、本院捐款由首長指派會計、政風等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於每年八月底 前由社工課會同查核小組實施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 錄。
  • 十、本院於每月份定期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明細資訊,供大 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 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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