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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國字第10640400100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利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與教學活動之規劃發展,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五條特設置臺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與教學之研發及推廣。 (二)原住民族教育相關文物與資訊之蒐集、整理、建檔、展示及推廣。 (三)原住民族教育之諮詢及輔導。 (四)原住民族教育教學事項之協助。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支援。
  • 三、本中心工作編組及人員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擔任,指導本中心運作及發展方向。 (二)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國小教育科科長擔任,督導本中心執行相關業務。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指定之中心學校校長擔任,統籌及執行本中心相關業 務及會計事項,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四)置主任一人,由教育局局長遴聘具三年以上原住民相關實務工作資歷之教師或專 業人員兼任之,綜理業務之規劃、協調、考核、公共關係及本市原住民族相關活 動之協辦等事務。 (五)置組長三人,由本中心主任遴聘具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課程實務經驗之教師兼任 ,報教育局局長聘任之。 1.行政組:建立本市原住民師生名冊、建立各校族語學習統計資料庫、辦理族語 夏令營、辦理原住民族全國多語文學藝競賽集訓、訂定原住民族教育具體適切 之指標及相關文書作業、經費規劃及執行。 2.課程教學組:族語師資增能培訓、師資研習活動、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與教學之 推廣、經費規劃及執行。 3.文化圖資組:辦理原住民族語遠距教學、中心網站建置管理並整合原住民族教 育相關資源、辦理清寒原住民族學生助學金補助、原住民族一般教育相關文物 與資訊之蒐集、整理、建檔、展示及推廣、經費規劃及執行。 (六)置組員若干人:由學校教師或專案聘請人員擔任,協助本中心相關行政業務。 (七)為因應業務執行及推動本市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與教學活動發展,本中心得視需要 另聘諮詢委員若干人。
  • 四、本中心支援教師參加本市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比照學校 兼任行政教師採計積分。其原任主任職務(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者,積分比照主任 採計,其餘人員,積分比照學校組長採計,而其職務資歷仍以教師認定。
  • 五、本中心支援教師比照學校兼任行政教師,得支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 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 六、本中心設於教育局所指定之地點,另依實際服務需要,設駐區學校,其所需經費由教育 部補助或教育局編列預算並專款專用之。 本中心所在地點若有更動時,其設備應併同移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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