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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48176201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稱本院)為有效管理運用受贈之財產,特訂定本要點。
  • 二、關於本院受贈財產之管理運用,除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三、本要點之主責單位為公關中心。
  • 四、本要點所稱財產,係指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受贈財產。
  • 五、本院各單位接獲捐贈財產訊息時,應通知主責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辦理收受捐贈事宜,並 應登帳列冊保管。 前項作業流程( SOP)由主責單位另訂之。
  • 六、經查明無產權糾紛,且未附帶條件與負擔之贈與案件,應向本院所屬上級機關本府衛生 局申請核准辦理受贈事宜,免加會本府相關機關;附有條件或負擔之贈與案件,仍應循 行政程序專案簽報,並加會本府法務局、主計處、財政局及相關單位。
  • 七、主責單位對於受贈財產應定期公告贈與人名單及受贈財產流向,供大眾查閱。但得依贈 與人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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