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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企字第10649500800號函訂定全文10點;並自106年11月2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稱本院)為有效管理運用捐款,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責單位為公關中心。
  • 三、接受捐款時,應開立收款收據予捐款者。
  • 四、接受外國貨幣捐款,應於三個營業日內兌換為本國貨幣,並核實入帳,但無法兌換為本 國貨幣者,應拒絕之。
  • 五、受贈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含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1.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2.捐款者指定之對象及用途係基於自身之利益所為或要求提供對待給付時,本院 得不受理。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或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 六、捐款之支出運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七、主責單位對於捐款之收支應定期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成果報告(應包含收 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
  • 八、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九、本院捐款之收支帳目及辦理情形,相關單位應列為每年度內控項目,並由稽核室會同會 計室及政風室派員於每年八月底前至少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 錄。
  • 十、本要點之捐款標準作業流程由主責單位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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