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活絡臺北市觀光旅遊資訊 流通,特將本局發行之觀光旅遊文宣品檔案(以下簡稱文宣品檔案) 免費提供申請授權使用並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民間企業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學校或個人。
- 三、申請範圍 本局製作發行之各語版觀光摺頁、手冊等文宣品之部分或全部內容。
- 四、申請費用:免費。
-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填妥備齊下列表格文件後,送至本局憑辦: 1.申請表。 2.資格證明文件: (1)民間企業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 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2)學校: 私立學校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個人: 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影本。 (二)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三)本局收件後一律不退件,請自行影印備份留存。
- 六、文宣品檔案使用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得於適當之版面放置申請者之形象廣告(含聯絡方式、交通 方式、位址標示、logo 等各式資訊)。 (二)須於適當處註明「(原)圖文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提供」等字 樣。 (三)使用時請依本須知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移作他用或再 授權他人。 (四)印製之成品不得販售或以其他名義向他人收取費用。 (五)本局對申請者欲印製之所有內容擁有審查權及修改權,並保有最終 發行同意權。申請者應取得本局正式授權後,始得從事相關作業。 (六)申請者所印製之成品刊載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序良俗, 如有該等情事,申請者應自行負責。本局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 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申請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 (七)本局授權之文宣品檔案僅供申請者當次使用,申請者如欲再次印製 ,或因應不同使用目的,須重新申請。 (八)申請者印製完成後應提供二份成品供本局備查。
- 七、本須知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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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版字第10630752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