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加強溝通,瞭解民眾需求, 解決民眾問題,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民眾至本局洽公或陳情,經本局聯合服務臺或相關人員判斷屬本局權責時,應即協助通 知主辦科室受理;若民眾洽公事項非屬本局或所屬機關權責,應委婉告知民眾,並協助 民眾轉洽該主管機關辦理。
- 三、民眾至本局洽公或陳情事項若屬承辦人無法處理者,請承辦人通報單位主管協同處理, 經單位主管妥處後,如民眾仍表達不滿意者,得由該單位主管會同核稿專門委員或主任 秘書協助處理,必要時再由科室主管另行安排時間協同會見局長或其指定之代理人。
- 四、處理過程中若遇情緒激動、行為失控之民眾,應及時通報政風及駐衛警或警察人員協助 維護現場秩序。
- 五、本作業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辦理。
- 六、本作業要點經本局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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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秘字第10633164300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