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使用並管理本處一樓鏡 框式活動投影板,提供活動訊息及公益宣導之刊出與播放,特訂定本 原則。
- 二、本處投影板提供各課室、借用機關、委外廠商及租借單位刊登或播放 活動訊息、行銷宣傳及市政宣導海報、圖卡及影片等資訊。
- 三、託播單位: (一)內部單位:本處各課室。 (二)外部單位: 1.借用機關:本處二樓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及三樓臺北市中正親 子館。 2.委外廠商:本處十樓青春舞蹈館、一樓複合式餐廳及地下樓餐廳 。 3.租借單位:租借各場館辦理活動者(含團體或個人)。
- 四、權管課室: (一)本處各課室依權責及活動性質分工主政,並指派專責人員擔任單一 窗口,受理申請及辦理傳輸作業等事宜。 (二)權責分工如下: 1.自辦活動:由各主辦活動相關業務課室主政。 2.借用機關及委外廠商:由秘書室主政。 3.租借單位:由場館營運課主政。 4.政令宣導:由綜合企劃課主政。 5.系統維護:由秘書室主政。
- 五、申請方式: (一)內部單位:本處自辦活動、公益或政令宣導,由承辦人員即時以書 面簽核或口頭請示,經各課室主管依權責核定刊播內容、數量與期 間。 (二)外部單位:於活動舉辦 7 日前以書面向權管課室申請(申請表如 附件),經權管課室衡酌案件性質、活動日期、宣傳效果、檔期需 求及相關法規範等條件核定之,申請案如有違反本管理原則及相關 法規者,不予同意刊播,已刊播者立即下架。
- 六、刊播規格: (一)海報或圖卡:文字字體建議為 70 號字體以上,圖片尺寸為 900× 1,200 像素,檔案類型為 jpg. 。 (二)影片:內容應標明影片名稱,影片解析度建議為 720p 以上,檔案 類型為 mp4. 。
- 七、注意事項: (一)海報或圖卡設計應敘明主(承)辦單位、活動名稱、活動時間、活 動地點及參加對象等相關細節,避免造成混淆。 (二)刊播內容不得有妨礙公序良俗、扭曲事實、虛偽宣傳或影響臺北市 政府形象等情事,並應符合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第八條「普」級 之規定,適合一般觀眾觀賞。 (三)刊播所使用之軟、硬體、圖片、影音、設計等涉及智慧財產權部分 ,應符合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法規規定 ,並獲授權得於公開場合不限次數、時間進行公開播送之利用。 (四)外部單位申請刊播宣傳或活動訊息以租借使用本處場館者為限,未 獲同意者亦不得另以紙本張貼於本處公共場域。 (五)刊播以活動舉辦前一周上架為原則,期間如發現內容或畫面資訊錯 誤、違反相關法規需修正者,權管課室應立即下架,並請託播單位 及時更正,如拒絕或不及更正者,不續刊播。 (六)各課室專責人員應定期檢視並即時更新刊播資訊,活動或業務主題 結束次日應立即下架,以確保資訊之正確性與時效性,俾提供來館 民眾切實之資訊服務。 (七)遇有臺北市政府及教育局指示政策宣導與本處行銷訊息使用需求時 ,由本處綜合企劃課彈性調整之。
- 八、本原則自中華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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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3-3001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一樓鏡框式活動投影板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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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終字第10641564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