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評估寬度八公尺以下道路維護 更新時機及協調相關事項,特設臺北市寬度八公尺以下道路維護更新 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要本點。
- 二、本要點將臺北市區分為南北二區,北區案件由南區委員進行評估,南 區案件由北區委員進行評估。南區為松山區、信義區、中正區、萬華 區、大安區、文山區。北區為中山區、大同區、內湖區、南港區、士 林區、北投區。
-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定本局主任秘書、專門委員 或簡任技正等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機關人員派之: (一)研考會代表一人(同時代表南北區委員)。 (二)民政局代表一人(同時代表南北區委員)。 (三)區公所代表南北區各一人。 (四)交通局代表一人(同時代表南北區委員)。 (五)建管處代表一人(同時代表南北區委員)。 (六)工務局道管中心代表一人(同時代表南北區委員)。 (七)新工處代表一人(同時代表南北區委員)。 前項委員任期兩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四、對於未列入年度計畫更新之路段,如里長強烈陳情巷道有更新需求時 ,得委由民政局(區公所)協助提案至本小組進行審查,評估小組會 議請提案單位(區公所)到場說明,需求單位(里長)則無需到場。
- 五、本小組會議召開之時機及程序如下: (一)本小組視案件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二)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三)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 六、提案單位應於會議前七日,將提案之文件書圖計十五份(含電子檔) 送本局新工處彙整並提報本小組審議。 前項文件書圖應載明下列事項(範例詳附表一(路面更新)及附表二 (溝蓋更新)): (一)提案單位。 (二)提案路段基本資料,含道路寬度及道路長度。 (三)現況說明及建議更新事項。 (四)現場照片(至少應包含路面遠照及近照各一張)及位置圖。 (五)其他非必要提送之相關資料(例如老年人口分析、交通事故分析、 是否為配合市政重大建設、是否為配合鄰里改善計畫)。 (六)工程施作經費預估。 (七)工程施作是否具困難性之說明。
- 七、評估項目內容及給分區間詳附表三。 本局工作人員於委員評估各建議更新路段序位後收齊各委員評估表( 附表四及附表五),依次將各委員評估之序位統計為累計序位,以作 為巷道建議更新之排序(附表六及附表七),再依可用預算額度決定 確定施作之更新案件。 確定施作之更新案件平均分數需達八十分以上,並經委員過半數以上 評估分數為八十分以上。 同一案件(含部分路段重疊),經會議決議後,依該次會議日期起算 一年內不得再次提案。 提案案件若涉私地,應依「臺北市公私有土地既有道(通)路維護( 修)流程」辦理,不適用本小組評估範疇。
-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新建工程處年度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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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工新字第11331011322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