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推動行政院所訂獎勵地方政 府落實食安五環改革政策計畫中,導入儲備植物醫師輔導農業生產安 全及農作物病蟲害監測防治、辦理蔬果農產品檢驗工作監測食材安全 性。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各級農會、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指定之區檢中 心、從事本市農業推廣輔導工作之法人團體。
- 四、申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
- 五、執行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
- 六、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須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分,全部核准之申 請案,合計不得超過本局年度補助預算總額。 (二)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行政院訂定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專家學者出席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 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規定辦理。 (三)計畫辦理須進行採購者,本局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 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局 將予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期、 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於申請期限內提送計畫書函送本局審核,若係屬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並 應提具身分關係揭露表,於申請期限內函送本局,其計畫書內容應 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申請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 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 (二)本局將對民間團體補助資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 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總補助經費有無超 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以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三)經審核通過之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本局 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八、審核程序: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 容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 九、審核項目: (一)須符合本申請須知目的,且執行地點應在本案查核暨輔導地點。 (二)當地農業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預期經濟效 益。 (三)對市民及農民之助益,受益人數及經濟效益評估。 (四)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五)為倡導性平觀念及推動本市家庭教育相關工作,計畫內容應導入具 體之性別友善規劃及家庭教育議題。 (六)活動需以多元管道增加曝光度,以行銷本市農業。
- 十、經費使用與核銷: (一)補助經費不同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須流用者,須辦理計畫變更 申請。 (二)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 定,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 、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廣播、網路及 電視媒體。 (三)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計畫 中支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得,包括演講酬勞、車 馬費、稿費、出席費、鐘點費時,應依相關規範繳納。 (四)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前,檢送執行成果報告及電子檔一 份函送本局辦理備查。 (五)補助款專戶應於計畫執行完成時結清,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 應繳回本局。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按補助比例繳還本局。 (六)計畫執行之收據、發票、各類所得扣繳證明等全部支用單據,詳列 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繳回本局,並依「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執行 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十一、計畫變更申請: 計畫變更申請: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 執行,計畫執行期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 局辦理計畫變更。但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 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 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 十二、計畫考核: 執行期間,本局監督計畫之執行,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計畫績效 評量標準表各評量項目,評定計畫執行績效,必要時本局得召開檢 討會議。
- 十三、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 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款: 1.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 2.檢附不實之支用單據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
- 十四、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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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5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2)北市產業農字第112303604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112年11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