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 關聯資料辦法」及「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訂 定。
- 二、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查詢、 使用戶役政資料,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規範目的 建立本局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制度化及標準化之作業程序,以充分發 揮資訊資源共享之效益,確保資訊安全。
- 四、作業範圍及方式 本局依據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及U-Sport-臺北樂 運動計畫之規定,辦理補助金發給或活動申請等業務,審查受補助選 手或申請民眾之戶籍或年齡,查詢範圍及方式如下: (一)所需戶役政資料範圍含括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民政局(處)及 內政部(以下簡稱提供機關)之戶役政資料。 (二)查調戶役政資料之連結作業方式採檔案傳輸方式辦理。
- 五、作業程序(如附件 1) (一)申請單位因業務需求須申請戶役政資料時,申請單位視個案情 形簽會政風室,並簽奉核准始得行文至提供機關,進行申請作 業。 (二)提供機關將戶役政資料提供給申請單位後,存取戶役政資料之 申請單位承辦人應進行申請資料筆數之比對,並紀錄於登記表 (如附件 2)。 (三)案件辦理完畢確定無需留存戶役政資料時,申請單位承辦人辦 理戶役政資料銷毀須簽報單位主管核可,並由政風人員及資訊 人員會同監督,始可銷毀並作成銷毀紀錄表(如附件 3),銷 毀程序完成後,應函知提供機關,並檢附佐證資料。
- 六、稽核措施 (一)申請單位應置專人負責建立申請戶役政資料清冊供稽核使用。 (二)政風人員及資訊人員辦理稽核業務時,受稽核單位應配合提供 查核資料,稽核結果作成稽核紀錄表(如附件 4)。 (三)稽核業務應每半年辦理一次。
- 七、安全管制 (一)申請戶役政資料,限於承辦業務範圍內,有助於承辦業務目的 之達成,且有使用之必要為限。 (二)自提供機關取得之戶役政資料使用期限及銷毀期限為二年。 (三)查詢紀錄、銷毀紀錄及稽核紀錄須保留五年。 (四)戶役政資料禁止提供非業務權責人員或非稽核人員閱覽及使用 。 (五)申請單位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於異動後通知提供機關 。
- 八、違反規定之責任 (一)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 事人權益受損者,本局依同法辦理損害賠償。 (二)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個人資料,或違法及重大不當行為,依法 負民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責任,並由本局議處。 (三)管理者未善盡管理之責,致戶役政資料遭不當使用,應由本局 議處。 (四)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並依其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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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2-2002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12)北市體競字第1123027588號公告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公告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