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647490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 一、因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將失能身心障礙者納入服務對象, 為落實提供失能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減輕家庭照顧經濟負擔,特訂 定本計畫。
  • 二、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未領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本局)失能老人日間照顧服務個案收托費用補助、臨時看 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 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機構收容安置補助費用,且未接受機構式照顧、 聘僱看護(傭)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或 手冊)。 (二)依照顧管理評估量表評估為失能者。
  • 三、補助類別及標準: (一)僅使用失能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中心服務,月托及日照臨托補助標 準如附表一。 (二)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及居家服務交互使用當月可使用日數 計算方式:經評估符合我國長期照顧十年 2.0 計畫補助標準者, 得於核定之補助款內交互使用居家服務及家庭托顧。核定補助之時 數額度,扣掉居家服務使用之時數(X) ,乘以各身分別居服補助 單價,再除以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每日補助單價,即換算可購買日 間照顧、家庭托顧之日數(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最小單位以 零點五日計)。 1.交互使用換算公式(以居家服務時數為換算基礎),補助標準如 附表二。 2.日間照顧、家庭托顧之日托補助標準如附表三。
  • 四、申請程序:申請人應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 定評估單位提出申請,並經其核定得使用日間照顧服務。
  • 五、審查及核定標準: (一)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自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指定評估單位核定當月生效。 (二)申請日照臨托補助者,依使用時數最少補助半日。 (三)日間照顧收托個案當月份使用服務天數未達十五日者,依臨托補助 核計補助額度(當年二月份配合年假調整為:當月份使用服務天數 未達十一日者,依日照臨托補助合計補助額度,且無交通費補助) 。
  • 六、經核定補助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補助者及家屬或收托單位應自事 實發生起二週內,主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局,本局得視情節輕 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 補助款: (一)死亡。 (二)未符合本計畫第二點之規定。 (三)戶籍遷出本市。 (四)聘僱本國籍或外籍看護(傭)。 (五)福利或補助身分變更。 (六)暫停使用服務(含請假):原則上以二個月為限,如超過二個月, 得由收托單位辦理結案;如後續仍需日照服務,需重新提出申請。 (七)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本局將撤銷原補助 資格,涉及刑責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依前項規定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本局應依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七、請款、查核及核銷程序: (一)個案照顧服務費用由收托單位檢附個案出勤紀錄表、收費證明影本 、補助個案清冊及收據按月向本局請款(請於次月十五日前送達本 局;十二月份請款資料請於隔年一月五日前送達),請款時,併由 本局比對查核相關資料核定之。 (二)收托單位應依前款辦理請款事宜,補助款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 完成核銷及撥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付者,服務單位應 自行負擔,不得轉向受補助者收取費用。 收托單位已請款後,若有第六點各款情事致溢領本補助者,收托單位 應依通知將溢領金額悉數繳回本局。
  • 八、日間照顧中心應配合事項: (一)已核准個案由收托單位每月五日前陳報效益統計表及個案名冊予本 局備查(含補助及非補助個案),並完成登打衛生福利部照顧管理 資訊系統。 (二)結案需檢附結案報告或個案異動表,於事實發生日七日內送本局備 查。
  • 九、經費來源:本計畫申請衛生福利部經費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