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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3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北市工道字第1103027731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為提升管線挖掘施工品質及加強施工自主管理,特 定訂本計畫。
  • 二、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認證對象: (一)管線單位或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之監工人員。 (二)管線單位所屬道路挖掘之施工廠商現場管理人員。
  • 四、適用之範圍: 申請於本市市區道路管線挖掘許可時,須檢附施工管理人員有效期間 內認證文件,本局始受理申請;於施工現場須配戴證件,以供查證。 管線單位或監造廠商派駐現場之監工人員:每 1 人限兼 5 處工地 為原則;施工廠商現場管理人員:每 1 處工地現場至少需配置 1 人。
  • 五、報名資格(含回訓):由管線單位推薦報名或自行報名。
  • 六、課程總時數:課程總時數為 17 小時,本局得視需求調整之。
  • 七、課程教材:課程教材採用本局頒訂之統一教材及附屬教材。
  • 八、課程師資:授課講師由本局核派或遴聘相關領域專家及學者擔任。
  • 九、受訓費用:每位學員受訓費用(含教材及雜項費)詳報名簡章。
  • 十、訓練地點:詳報名簡章。
  • 十一、出勤考核:上課期間由委辦機構班務人員每堂課點名一次,點名單 上由講師及班務人員簽名;本局得隨機抽查。 (一)上課後遲到二十分鐘以內者,每次總成績扣零點三分,並視為缺 課零點三小時。 (二)上課後遲到二十分鐘以上者,視為缺課一小時。 (三)缺課一小時總成績扣一分。 受訓期間缺課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如係病假、近親喪假、國家 考試、軍事點召、訂婚、結婚、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檢 附證明文件並辦妥請假手續者得不計入出勤考核成績。 應於請假日前辦妥前項請假手續;病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 素,得於請假後三日內補辦完成,未依規定辦理者,一律視為缺課 。
  • 十二、成績考核: (一)成績比重:出勤考核佔百分之三十,期末綜合測驗佔百分之七十 。 (二)及格分數:總成績及格分數為七十五分以上。 (三)未參加期末綜合測驗者以零分計算。 (四)補考: 總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得參加補考,並以一次為限。補考日期由 本局另行通知。 補考應於結訓後半年內完成,無故缺考或未於結訓後半年內完成 補考者,喪失補考資格,但情形特殊,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 限。 補考及格總成績為七十五分。 (五)總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
  • 十三、認證有效時間:參與本局認證訓練課程期滿,無本計畫第十五點所 列情事者,本局核發「結業證書」及「管線挖掘施工管理人員識別 證」,本認證有效期間為 3 年;認證期滿須接受回訓,回訓時間 及實施方式由本局另行訂之。
  • 十四、識別證補發:識別證毀損或遺失申請補發,需填妥「補發申請書」 ,並攜帶身分證正本親洽本局辦理,另應繳交補發費用新臺幣 300 元整。
  •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發「結業證書」及「管線挖掘施工管理人 員識別證」: (一)缺課總時數超過四小時。 (二)冒名頂替上課。 (三)受訓資格不符規定且證明文件不實。 (四)總成績未達七十五分。 (五)經補考總成績仍未達七十五分。 (六)喪失補考資格者。
  • 十六、管線挖掘施工過程扣點機制:(詳下表) 經本局或授權人員稽查結果,開立一般性違規缺失者,每項扣點一 點,;開立重大性違規缺失者,每項扣點三點。經本局限期改善而 未於期限內改善完妥者,每項另加扣點二點,本局並得重複扣點直 至改善完妥。 於認證核發日起每年累計扣點超過十點者,本局得撤銷其認證資格 。 經本局撤銷其認證資格者須接受重訓,自撤銷日起半年內不受理重 訓申請。
  • 十七、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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