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辦理於本市公園設置狗活動區,除由政府自行規劃外, 為鼓勵民間提案設置公園狗活動區,以提供犬隻自由活動空間,減少 園內人狗衝突,營造動物友善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 三、本要點所稱之公園狗活動區,係指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 一項第一款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 處)為管理機關之公園,且可設置圍籬提供犬隻自由活動空間之區域 。
- 四、法人、非法人團體或里辦公處(以下簡稱提案單位)得檢具書面提案 ,向動保處提出設置公園狗活動區之建議。 考量犬隻活動需求及避免空間擁擠造成緊迫及衝突,前項提案設置之 公園狗活動區,最小設置面積須達三百平方公尺;具大犬區及小犬區 者,合計最小設置面積須達七百平方公尺。 提案單位如欲認養所提案設置公園狗活動區之維護管理工作,得於提 案時一併檢具認養計畫書,以供審酌。
- 五、提案經動保處書面初審通過後,動保處應邀集下列單位或機關辦理現 場會勘: (一)提案單位。 (二)公園處。 (三)區公所。 (四)里辦公處。
- 六、前點現場會勘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認定: (一)土地之使用現況。 (二)設置區域之遛狗需求。 (三)設置區域之動線。 (四)對周邊居民之影響。 (五)設置後維護管理之規劃。 (六)其他相關事項。 動保處應於現場會勘後三十日內作成會勘結果,並以書面通知提案單 位、公園處、區公所及里辦公處。
- 七、會勘結果為通過提案者,動保處應擇期辦理鄰里說明會,並由里辦公 處協助通知。 提案單位、公園處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出席前項鄰里說明會協助說明。
- 八、動保處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提案單位、公園處、區公所、里辦公 處及其他相關機關。 前項審核結果為通過者,由臺北市政府編列預算規劃施作。
- 九、人民、機關、團體或法人欲捐贈公園狗活動區各項設施,應依臺北市 公園設施捐贈實施要點辦理。 人民、機關、團體或法人欲認養公園狗活動區,應依臺北市公園及行 道樹認養作業要點辦理。
-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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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29
臺北市民間推動設置公園狗活動區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動字第10632226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