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期公開化、透明化合理支用民間捐款,以達有 效監督及管理之目的,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七點規定,特 設立本院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捐款之運用計畫、收支管理、稽核及其他本委員會提議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一)副院長、秘書、會計室、政風室、行政管理組、社會工作組主管共六人。 (二)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 四、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代理之。 單一運用計畫達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應有捐款人代表或公正人士一人以上出席。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派員兼任之。
- 六、單一運用計畫十萬元以下者由主任委員決定動支,並提付下次委員會追認。超過十萬元 之運用計畫,應提報本委員會審議。
-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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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2012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捐款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106)北市浩院社字第106304482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