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為使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 辦理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有所依循,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 本要點。
- 二、臺北市轄區內已登記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含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為向國外機關(構)提供財力證明,或外國機構團體為向其總公司呈 報在臺總資產等需要,得向本市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 登記證明。
- 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以地政事務所土地、建物登記資料為 準,並得跨所核發。
- 四、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如下: (一)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有檢附護照者得另加註護照外 文別名)。 (二)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土地、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檢附護照者得另加註護照 號碼)。 (四)土地標示:地段、地號、面積及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 (五)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建物標示:地段、建號、建物門牌。 (七)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八)土地、建物為信託財產者,應同時載明委託人及受託人之中、英文 姓名(有檢附護照者得另加註護照外文別名)、出生日期、統一編 號(有檢附護照者得另加註護照號碼)及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字樣 。 土地、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及土地、建物之他項權利,不予 顯示。
- 五、應備文件: (一)所有權人親自申請: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護 照影本(若無者免附)。 (二)委託代理人申請: 除檢具前款應備文件外,應另填具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 係者,不在此限。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六、作業程序: (一)送件申請:申請人以所有權人或其代理人為限。 1.申請人應填妥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並於申請書內簽 名或蓋章。 2.委託代理人申請者,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內載明委 託關係後簽名或蓋章。 (二)收件: 1.核對身分: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提出由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正本供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無誤後發還。 2.申請人因故無法到場:得先行以傳真或通信方式提出申請,領件 時再行身分查驗。 3.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後,應即將收件日期、字號及申請人、申請 標的、申請原因等資料填載於「臺北市○○地政事務所英文不動 產權利登記證明收件簿」(附表一)。 (三)審查:由地政事務所依法審查,有未符規定事項而得補正者,以書 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於接獲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駁回申請。 (四)繕狀:收件簿應隨同申請書送交專責人員負責製作英文不動產權利 登記證明資料內容,於製作完成審核通過後,加蓋受理所主任英文 簽名章及機關印信。 (五)領件:至地政事務所領取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1.申請人親自領取:繳納工本費並持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原印章 。 2.代理人領取:繳納工本費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原印 章。 3.以傳真方式提出申請者,繳納工本費,並應攜帶與傳真申請書相 同之印章(代理申請者,須同時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之印章)於 傳真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加蓋之,或另行檢附已用印之申請書正本 及相關文件領件。
- 七、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二;證明採 A4 謄本用紙,格 式範例詳如附表三。
- 八、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時,可參考附表四 之英譯資料來源填載。
- 九、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中文譯音,以「漢語拼音」為原則。
- 十、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得先列印申請標的之公務謄本附案;英文不 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資料以該公務謄本列印日期所載資料為準。
- 十一、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作業流程,如 附表五。
- 十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工本費,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之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電腦列印)計收。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0633428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