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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都規字第1113011185號函增訂第6點條文;並自111年2月11日生效
  • 壹、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 更新回饋、捐贈之評估原則、程序等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貳、受理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回饋、捐贈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以下簡稱發都發局);受理都市更新捐贈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 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接受捐贈單位(以下簡稱受贈單位 )為本府各機關。
  • 參、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類型之順序評估,依下列 原則辦理: 一、都市計畫變更案(以下簡稱都計案) (一)土地。 (二)代金:回饋面積過小致無法回饋土地者,應以市價查估計 算。 (三)樓地板:經本府相關單位評估有樓地板空間使用需求者。 二、都市設計審議案(以下簡稱都審案) (一)樓地板: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八十條 之一及八十條之二規定者。 (二)代金:樓地板未達公告之規模,或經潛在受贈單位評估及 都發局研商會議確認無使用需求者。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以下簡稱事業計畫案) (一)樓地板:申請捐贈公益設施容積獎勵者。 (二)經費。
  • 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都市計畫 (一)受理申請及檢視都計案資料 都發局受理都計案後,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應檢視 回饋計畫是否備具以下內容: 1.回饋類型需求評估。 2.回饋內容(含面積、區位或代金金額等項目) 3.預計受贈單位。 4.產權移轉登記或代金繳交時點。 5.後續維護管理計畫及經費。 6.開發及回饋效益評估。 7.其他經都發局依個案評估應檢具資料。 (二)召開第一次研商會議,確認回饋類型及受贈單位 1.都發局檢視已備妥前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邀集申請 單位、本府財政局及潛在受贈單位召開研商會議確認回 饋類型及受贈單位。 2.經第一次研商會議決議回饋可建築土地、公共設施用地 或樓地板者,應召開第二次研商會議確認回饋計畫等相 關細節;受贈單位應於收受會議紀錄之日起三十日內就 回饋計畫函復都發局表示意見,倘逾三十日無回復視同 無意見;申請單位應於收受會議紀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 送修正回饋計畫文件至都發局。 3.決議僅回饋代金者,得免召開第二次研商會議,申請單 位應於收受研商會議紀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修正後 計畫書圖等文件至都發局辦理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三)召開第二次研商會議,確認回饋計畫等相關細節 1.都發局收受受贈單位函復意見及申請單位修正文件後, 應於三十日內邀集申請單位、本府財政局及受贈單位召 開第二次研商會議,確認回饋方案內容及回饋計畫等相 關細節,但情形特殊者,得予延長三十日。 2.申請單位於收受會議紀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修正後計 畫書圖等文件至都發局辦理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四)辦理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都發局應將回饋計畫納入都市計畫書圖內,簽府同意都市 計畫案公告公開展覽,並辦理後續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五)簽訂協議書 都發局如認都市計畫書、圖對回饋內容規範未盡之處,得 與申請單位就回饋內容、時程、雙方權利義務等細節,另 簽訂協議書予以規範。 (六)辦理回饋 申請單位應依都市計畫書、圖及協議書規定辦理回饋捐贈 事宜。 (七)都市計畫回饋作業程序,詳附件 1本府受理都市計畫回饋 作業流程圖。 二、都市設計 (一)受理申請及檢視都審案資料 都發局受理都審案後,如涉及捐贈樓地板或代金,應檢視 捐贈計畫是否備具以下內容: 1.捐贈需求評估。 2.捐贈內容及規劃設計(含面積、區位等項目)。 3.預計受贈單位。 4.後續維護管理計畫及經費。 5.其他經都發局依個案評估應檢具資料。 (二)召開研商會議,確認捐贈內容及受贈單位 1.都發局檢視已備妥前開文件後,應於十四日內函請潛在 受贈單位於收受函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函復都發局是否有 使用需求,倘逾三十日無回復視同無需求。 2.捐贈樓地板 (1)經潛在受贈單位評估有使用需求並函復都發局者,都 發局應於收受函復意見後三十日內,邀集申請單位、 本府財政局及潛在受贈單位召開研商會議,確認受贈 單位及捐贈計畫相關細節,但情形特殊者,得予延長 三十日;申請單位應於收受會議紀錄之日起三十日內 檢送修正書圖文件至都發局。 (2)都發局於收受修正書圖文件後,應於十四日內函請受 贈單位於收受函文之日起十四日內函復意見,並於意 見回復後併都審案提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 (3)受贈單位應就捐贈內容等細節簽府同意並函告都發局 後,都發局使得簽府同意核定都審案。 3.捐贈代金 (1)樓地板未達公告之規模,或經潛在受贈單位評估及都 發局研商會議確認無使用需求者,得改以代金回饋; 都發局應於會議紀錄或收文之日起十四日內函告申請 單位於收受函文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至少三家鑑價 報告書文件至都發局。 (2)都發局應於收受鑑價報告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邀集估 價相關專家學者召開回饋價值估算審查會議,申請單 位於收受會議紀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修正後代金估 價金額文件併都審案檢送至都發局,由都發局提請都 設會審議確認。 (3)都發局應將代金金額納入都審案報告書內簽府同意核 定。 (三)都審案捐贈作業程序,詳附件 2本府都審案捐贈樓地板或 代金作業流程圖。 三、都市更新 (一)受理申請及檢視報核事業計畫案資料 更新處受理報核事業計畫案後,如涉及捐贈公益設施,應 檢視捐贈公益設施建築容積獎勵相關文件是否備具以下內 容: 1.捐贈需求評估。 2.捐贈內容及規劃設計(含面積、區位等項目)。 3.預計受贈單位。 4.後續維護管理計畫及經費。 5.其他經更新處依個案評估應檢具資料。 (二)召開研商會議,確認捐贈內容及受贈單位 1.更新處檢視已備妥前開文件後,應於十四日內函請受贈 單位於收受函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函復更新處是否有使用 需求,倘逾三十日無回復則視同無需求。 倘實施者已取得受贈單位同意捐贈函文,得免依肆、三 、(二)辦理評估作業。 2.捐贈樓地板 (1)經受贈單位評估有使用需求並函復更新處者,更新處 應於收受函復意見後三十日內,邀集實施者、本府財 政局與受贈單位召開研商會議,確認受贈單位及捐贈 計畫相關細節,但情形特殊者,得予延長三十日;實 施者應於收受會議紀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修正後事 業計畫至更新處。 (2)更新處於收受修正事業計畫後,應於十四日內函請受 贈單位於收受函文之日起十四日內函復意見,受贈單 位回復無意見,且就捐贈內容等細節簽府同意並函告 更新處後,更新處始得辦理事業計畫案公開展覽相關 作業。 3.捐贈經費 (1)經受贈單位評估並經研商會議確認無樓地板使用需求 者,實施者應於研商會議中確認改以捐贈經費予本市 都市更新基金,或取消申請此項容積獎勵,實施者應 於收受會議紀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修正後事業計 畫。 (2)更新處收受修正後事業計畫,應將捐贈經費金額等內 容簽府同意後,始得辦理事業計畫案公開展覽相關作 業。 (三)簽訂契約書 實施者應於事業計畫核定前與受贈單位簽訂捐贈公益設施 契約書。 (四)都市更新捐贈作業程序,詳附件 3本府受理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捐贈樓地板或經費作業流程圖。
  • 伍、都發局或更新處於研商會議中無法確認都市計畫、都市設計、都市更 新回饋、捐贈類型、內容或受贈單位,都發局或更新處得報府召開會 議協調或逕行簽府決定回饋或捐贈等內容,不受前項各類時程拘束。
  • 陸、都計案及都審案之捐贈代金收入,由臺北市住宅基金專戶及臺北市都 市更新基金專戶各分配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但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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