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議)相關旁聽事宜,提昇審議行政效率,維護會場秩序,以落 實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議審議樹木保護移植與復育計畫案時,相關個人或團體得依本要 點規定旁聽。如涉及公有土地建設開發案件,本會議得視個案情況通 知案件所屬當地區公所、里辦公處、各級民意代表及樹木保護相關公 益團體到場旁聽。
- 三、旁聽人員應於本府擇定之旁聽室或其他地點旁聽;為維持會議秩序, 旁聽人員應於開會前十分鐘進場就坐。必要時,本會議得協調不同意 見代表入場旁聽,並限制旁聽之人數。
- 四、旁聽人員欲發言者,應於該案進行審議程序前,向本會議工作人員進 行登記,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審議案件之旁聽發言,以總發言時間三十分鐘、每人每次發言 三分鐘為原則,必要時,主席得經在場委員同意後,予以延長。 (二)登記發言人數如果過多,以致發言總時間不敷使用時,主席得視各 該案件之審議需要,並衡酌不同意見間是否已均衡呈現以供委員參 酌,限定相同立場或訴求之個人、單位或團體之發言時間,並協調 其推派各自之代表發言。 (三)發言結束前一分鐘,以響鈴提醒一次。發言時間結束,應立即停止 發言並退回旁聽席,如有違反,致干擾或妨礙會議進行者,主席得 禁止其旁聽,並得命其離開會場。 (四)登記發言之旁聽者於發言結束後,應就各該審議案件填寫相關之發 言意見或提供書面資料,以供納入會議紀錄。
- 五、旁聽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關閉行動電話或轉為靜音。 (二)不得有大聲交談、鼓譟、喧嘩、敲打物品或其他足以干擾或妨礙會 議進行之行為。 (三)禁止攜帶任何標語、海報、布條、旗幟,或氣笛、喇叭、廣播設備 等足以干擾或妨礙會議進行之物品,亦不得攜帶棍棒、刀械、化學 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四)不得於會場攝影、錄影、錄音或進行直播。但經主席徵詢全體在場 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旁聽人員如有違反第五點各款規定之情事者,主席得禁止其旁聽,並 得命其離開會場;情節重大者,得洽請警察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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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3-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資源字第10630708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7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