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三、本基準所稱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指中正堂 、文康室、演講廳、第一研討室、第二研討室、第 1-5 教室及宿舍 等場地。
- 四、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使用本場地免繳場地使用費。
- 六、本場地之使用,以推動教師專業成長研習活動為優先,使用時段如下 : (一)上午場次: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次: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宿舍係以天數計費。
- 七、本場地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本中心教育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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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第10731844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