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特字第09940760400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本市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 上下學者申請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以下稱復康巴士)就學 ,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申請資格: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其就學之交通服務,以搭 乘本市提供之免費特教專車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致無法搭乘者,得 申請搭乘復康巴士,惟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領有臺北市身心障礙手冊且實際居住臺北市。 (二)就讀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之公私立學校(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三)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須乘坐輪椅者。 (四)未申請搭乘免費特教專車。
  • 三、申請期間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上學期自 6 月 1 日至 6 月 10 日;下學期自 1 月 2 日至 1 月 10 日,新申請個案得即時提出需求。 (二)申請表件及程序:由學生或家長檢具申請表(附件 1)向就讀學校 申請,學校彙整申請資料後,上學期於 6 月 15 日前,下學期於 1 月 15 日前,將名冊(附件 2)函報本局。 (三)審查作業: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委員審查 通過後,由本局將名冊函送公共運輸處,並由公共運輸處向乘用者 說明搭乘之相關規定。
  • 四、經審查核准搭乘復康巴士者,搭乘期間以 1 學期計,依申請之起訖 點接送,並應遵守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及服務 費用之規定。
  • 五、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依「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生交通費補助實施要點」及「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無法自行 上下學學生交通費補助要點」之規定,未搭乘免費特教專車者,得申 請交通費補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