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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特字第10043508600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為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就學,特訂定本 作業原則。
  • 二、申請資格 (一)領有臺北市身心障礙手冊。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就讀臺北市公私立學校(不含特殊教育 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須乘坐輪椅者。
  • 三、申請期間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上學期自 6 月 1 日至 6 月 10 日,下學期自 1 月 2 日至 1 月 10 日。 (二)申請表件及程序:由學生或家長檢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申請表( 附件 1)向就讀學校申請,學校彙整申請資料,上學期於 6 月 15 日前,下學期於 1 月 15 日前,將名冊(附件 2)函送教育 局。 (三)申請案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查通過後,由教 育局將名冊函送公共運輸處,並由公共運輸處向乘車學生說明用乘 之相關規定。
  • 四、服務費用:依據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之收費規 定,由乘車學生自行負擔。
  • 五、經審查核准搭乘小型復康巴士就學之學生,無需每日預定車輛,其他 相關規定悉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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