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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管字第113302416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13年2月2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租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公共自行車(YouBike) 前半小時優惠補貼,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自行車業者:指本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委託營運廠商。 (二)公共自行車會員(以下簡稱會員):指向本市公共自行車業者申請 註冊租用公共自行車者。 (三)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 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communication, NFC) 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 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四)第三方支付業者:指架設網路平台,提供網路交易之消費者,以連 線方式進行支付活動之業者。
  • 三、會員使用經本市核定同意之電子票證或行動支付租用本市公共自行車 ,得享前半小時優惠。 公共自行車業者得依民眾實際使用之優惠次數向本局請領前半小時優 惠補貼款。
  • 四、前點第二項補貼款給付範圍及條件如下: (一)會員租用本市公共自行車每次前半小時,本市補貼新臺幣(下同) 十元。 (二)會員應於本市公共自行車之租賃站租用,且需有完整起迄站之租用 紀錄,同站借還使用時間未超過五分鐘,不予補貼。 (三)同一電子票證卡號或同一行動支付載具租借本市公共自行車,同站 還車續借時間間隔未超過十分鐘者,不予補貼。
  • 五、第三點第二項所定補貼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前半小時優惠補貼款=租 用次數× 前半小時優惠補貼金額。
  • 六、辦理第三點第二項所定補貼款之請領,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電子票證公司及經本局核可之第三方支付業者或其合作之金融機構 應將本市公共自行車業者營運之所有縣市之清分交易中,以借車地 為本市作為篩選條件,提供每月會員清分交易紀錄表含「正常扣款 清分交易」及「正常 0 值交易」,報表欄位如附件一。 (二)本市公共自行車業者應提供每月會員之清分交易紀錄表,報表欄位 如附件二。 (三)本市公共自行車業者每月應提供借還車縣市及借車扣款地分析表, 報表格式詳附件三。 (四)提供附件一(Microsoft Office Access 格式)、附件二( Microsoft Office Access 格式 )及附件三(Microsoft Office Excel 格式)時,應另提供電子檔光碟片予本局;公共自行車業者 應併同檢附請款文件函送本局審查。 公共自行車業者、電子票證公司與經本局核可之第三方支付業者或其 合作之金融機構應於次月二十日前,檢具前項規定資料供本局審查, 並以上開業者提供次數孰低者計算。
  • 七、本局辦理第三點第二項所定補貼款之審查及核撥作業時程如下: (一)審核週期:每月一次。 (二)審核作業中,如發現公共自行車業者所檢具之資料有缺漏或錯誤時 ,應書面通知其於文到五日內提送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三)本局審核作業為十四個工作日,核定後函知公共自行車業者補貼款 金額。 (四)本局應於公共自行車業者提送請款發票後,十四個工作日內撥付補 貼款。
  • 八、會員於還車後未扣款成功,本市公共自行車業者得於同一會員下次租 用時再行補扣款。 前項情形,其補貼款之請領,本局得於停止提供本市公共自行車前半 小時優惠後六個月內提醒本市公共自行車業者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 九、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貼處分之全 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貼款,且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視案件情節輕重停止補貼一年至五年: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者。 (二)併其他優惠補貼措施重複申請者。 (三)違反本原則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貼款者,本局應依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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