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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9-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9)北市交管字第109302431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溯自109年1月15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租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公共自行車(YouBike )前半小時優惠補貼,及本市公共自行車 與臺北大眾捷運系統、本市聯營公車或新北市區公車之轉乘優惠補貼 ,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自行車業者:指本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委託營運廠商。 (二)公共自行車會員(以下簡稱會員):指向本市公共自行車業者申請 註冊租用公共自行車者。 (三)公共運輸定期票(以下簡稱定期票):指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北捷公司)發行之定期票,且經本局核准得於固定 期限內不限次數搭乘臺北捷運系統、本市聯營公車、新北市區公車 或本市公共自行車等公共運輸工具者。 (四)運輸業者:指本市公共自行車業者、本市聯營公車與新北市區公車 業者及北捷公司。 (五)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 身分驗證、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 NFC )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 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六)第三方支付業者:指架設網路平台,提供網路交易之消費者,以連 線方式進行支付活動之業者。
  • 三、會員使用經本市核定同意之電子票證或行動支付租用本市公共自行車 ,得享前半小時優惠或轉乘優惠。 運輸業者得依民眾實際使用之優惠次數向本局請領前半小時優惠補貼 款或轉乘優惠補貼款。
  • 四、前點第二項補貼款給付範圍及條件如下: (一)前半小時優惠補貼款: 1.會員租用本市公共自行車每次前半小時,本市補貼新臺幣(下同 )五元。 2.會員持效期內定期票租用本市公共自行車,每次前半小時,本市 補貼至十元。 3.會員應於本市公共自行車之租賃站租用,且需有完整起迄站之租 用紀錄,同站借還使用時間未超過五分鐘,不予補貼。 4.同一電子票證卡號或同一行動支付載具租借本市公共自行車,同 站還車續借時間間隔未超過十五分鐘者,不予補貼。 (二)轉乘優惠補貼款: 1.會員以經本局公告指定享有轉乘優惠之電子票證或行動支付載具 租用本市公共自行車,並於轉乘優惠容許時間(一小時內)雙向 轉乘臺北捷運系統、本市聯營公車或新北市區公車(不含里程收 費公車),本市補貼五元。惟會員使用效期內定期票雙向轉乘者 ,本市補貼不得逾前款第二目所定金額。 2.會員應於本市公共自行車之租賃站租用,且需有完整起迄站之租 用紀錄,同站借還使用時間未超過五分鐘,不予補貼。
  • 五、第三點第二項所定補貼款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前半小時優惠補貼款=租用次數× 前半小時優惠補貼金額。 (二)轉乘優惠補貼款=轉乘次數× 轉乘優惠補貼金額。
  • 六、辦理第三點第二項所定補貼款之請領,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前半小時優惠補貼款: 1.電子票證公司及經本局核可之第三方支付業者或其合作之金融機 構應將本市公共自行車業者營運之所有縣市之清分交易中,以借 車地為本市作為篩選條件,提供每月會員清分交易紀錄表含「正 常扣款清分交易」及「正常 0 值交易」,報表欄位如附件一, 且不同補貼優惠金額分開填報。 2.本市公共自行車業者應提供每月會員之清分交易紀錄表,報表欄 位如附件二,且不同補貼優惠金額分開填報。 3.本市公共自行車業者每月應提供借還車縣市及借車扣款地分析表 ,報表格式詳附件三。 4.附件一( Microsoft Office Access格式)、附件二( Microsoft Office Access 格式)及附件三(Microsoft Office Excel 格式)應另提供電子檔光碟片併同請款文件函送本局審查 。 (二)轉乘優惠補貼款: 1.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所定電子票證公司或第三方支付業者或其合 作之金融機構應於本市公共自行車業者營運之所有縣市之清分交 易中,以借車地為本市作為篩選條件,提供每月會員清分交易紀 錄表含「正常扣款清分交易」及「正常 0 值交易」,報表欄位 如附件四。 2.運輸業者提供每月轉乘優惠清分交易紀錄表,報表欄位如附件五 。 3.附件四及附件五(Microsoft Office Access 格式)應另提供電 子檔光碟片併同請款文件函送本局審查。 運輸業者、電子票證公司與經本局核可之第三方支付業者或其合作之 金融機構應於次月二十日前,檢具前項規定資料供本局審查,並以上 開業者提供次數孰低者計算。
  • 七、本局辦理第三點第二項所定補貼款(以下簡稱補貼款)之審查及核撥 作業時程如下: (一)審核週期:每月一次。 (二)審核作業中,如發現運輸業者所檢具之資料有缺漏或錯誤時,應書 面通知其於文到五日內提送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三)本局審核作業為十四個工作日,核定後函知運輸業者補貼款金額。 (四)本局應於運輸業者提送請款發票後,十四個工作日內撥付補貼款。
  • 八、會員於還車後未扣款成功,本市公共自行車業者得於同一會員下次租 用時再行補扣款。 前項情形,其補貼款之請領,本局得於停止提供本市公共自行車前半 小時優惠或轉乘優惠日後六個月內提醒本市公共自行車業者依第六點 規定辦理。
  • 九、受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貼處分之全 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貼款,且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視案件情節輕重停止補貼一年至五年 :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者。 (二)併其他優惠補貼措施重複申請者。 (三)違反本原則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貼款者,本局應依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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